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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9-25 20:29:07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谋划,部署实施了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2016年1月5日、2018年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两次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明确必须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为新时代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将强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为工作重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及时转变理念,加强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担当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长江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基本内涵,找准履职尽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注重加强顶层设计,及时更新司法理念,精准对接各项国家战略,不断提升环境司法服务与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一)注重加强顶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6年2月、2017年12月发布《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对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提出以水生态为核心,立足上中下游生态环境特点,明确各区段重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规则,树立系统保护理念,健全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全流域协同治理。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加强环境司法保护,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推动建设绿色美丽长三角,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长江流域各地人民法院结合生态环境地域特点,制定出台实施意见,落实审判工作措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办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江西省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我省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助力重庆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的意见》,有效服务和保障流域高质量发展。
  (二)及时更新司法理念
  坚持理念先行,明确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四大基本理念。一是遵循自然规律,正确认识和把握流域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河流演变规律;二是坚持保护优先,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准确理解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牢固树立生态就是民生、环境就是福祉的理念,把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首要位置;三是促进绿色发展,准确把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基本内涵,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四是注重区域协同,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推动全流域联动,构建区域互动合作的司法保障新机制。
  把握五大关系,切实提升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能力和水平。一是正确把握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既要从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着眼,统筹考虑生态环境各要素,又要立足流域水生态核心,把水环境与水资源的司法保护作为工作主线,把持续推进改善长江水质作为工作重心。二是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既要树立保护优先理念,加大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扭转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局面,又要发挥司法智慧,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三是正确把握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的关系。既要妥善审理因产能过剩、经济结构和能源政策调整等引发的企业改制、整合、破产等案件,又要落实将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优先选项的要求,切实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四是正确把握自身发展和协同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构建与长江经济带协同发展相适应的司法工作体制机制,又要促进环境资源联防联治,推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五是正确把握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的关系。既要针对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通篇布局、统筹规划,又要弘扬工匠精神、愚公精神,坚持不懈,持续妥善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环境资源案件,不断提升环境司法公信力。
  (三)精准对接国家战略
  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精准对接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积极提供环境司法服务保障。一是助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依法惩处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筑牢长江流域生态屏障。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职责案件的审理,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落实流域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者的民事责任。妥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助力打造引领全国转型发展的创新驱动带。妥善审理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案件,处理好长江流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推动长江经济带成为引领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依法平等保护产权,激励和保护创新,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展开有序良性竞争,营造流域内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破产重整案件审判,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机制。助力美丽乡村建设,支持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赢脱贫攻坚战,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三是助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内河经济带。长江是货运量位居全球内河第一的黄金水道,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涉外商事海事纠纷,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营造长江经济带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有机衔接,为实现区域更高层次的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四是助力打造东中西互动合作的协调发展带。强化区域协同,构建流域司法协作新机制。从流域整体发展的高度出发,立足上中下游地区比较优势,自觉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和壁垒,构建流域常态化司法协作长效机制。
  二、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正确把握流域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遵循流域的自然统一性和要素复合性,落实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严究的损害救济制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2016年1月至2020年6月,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0356件,民事案件287119件,行政案件122215件,公益诉讼案件4944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1件。
  (一)立足水生态核心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战略水源地,水在整个流域生态系统里起着决定性作用。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紧紧抓住“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利契机,统筹适用刑事、行政、民事三种法律责任,扎实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
  依法审理水污染防治案件,推动全流域水污染防控治理。一是强化陆源排污者责任。针对长江流域重化工围江、总磷污染严重等现状,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加强对工业、采矿污染等点源污染案件,农业污染、城市径流污染等面源污染案件以及流域跨界水污染案件的审理力度,坚持最严格的水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对于隐蔽排污、多次排污、伪造篡改监测数据排污等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将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集中通报了违法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的案件,显示人民法院严惩重罚排污者,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被告单位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吕守国等7人污染环境案,系通过暗管直接向长江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认定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并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犯罪起决定、策划、指挥作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安排工人偷排污水、应付检查的车间主任等分管负责人员,制造虚假监测数据的环保专员等责任人员,依法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人民法院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政策,有力威慑违法排污单位并对相关从业人员具有教育警示作用。二是强化航运污染治理力度。依法审理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的水体污染案件,以及因航电枢纽、船闸、港口、码头、出海口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引发的水污染案件,保障长江干支流水体生态环境安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上海晟敏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诉大连德利海运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系船舶碰撞事故导致油舱破损引发的柴油泄漏入江赔偿案件。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漏油的船舶所有人应承担因漏油导致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案涉船舶漏油污染事故开展清污防污工作并具备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资质的主体,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该案判决保障了具有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在应急处理因船舶碰撞、原油泄露等造成海洋、通航水域污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为第三方公司参与海洋污染治理提供了司法支持。三是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及时受理和审理涉江河源头和扬州江都、丹江口水库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污染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确保“一江清水永续北送”。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被告单位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古文秀污染环境案,系电镀废水未经处理非法外排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立足“十堰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的重要生态环境定位,以保护用水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目标,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厉打击在饮用水水源地非法排放废水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审理水生态保护案件,保障和修复水域生态功能。一是加大对长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繁衍场所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按照流域禁捕、退捕工作要求,严厉打击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和使用“绝户网”等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餐饮等地下产业链和利益链,保障人民群众涉水产合法权益,促进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系自2016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也是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运行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一审立案受理、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第一起案件。人民法院认定非法捕捞者于禁渔期、在长江干流水域多次使用网目尺寸小于3毫米的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妨碍鳗鱼种群繁衍并导致其他水生生物减少,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法收购与非法捕捞者之间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共同造成生态资源的损害,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公益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决心和态度。二是注重保障江河生态流量的合理分配。生态流量是维系江河湖泊自然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保障,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协调保护上游地区水电开发利用和下游地区供水、通航、灌溉、养殖等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各种水用途之间的最佳平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贵州泰蘋河生态养殖开发有限公司诉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系上游河段筑坝取水导致下游养殖的鲟鱼死亡而引发的水流量分配使用赔偿纠纷。人民法院认定江河生态流量可以保证水流所需的自净扩散能力,维持水生态系统平衡,保证下游养殖业所需的水质水量;上游公司蓄水与下游公司养殖的鲟鱼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赔偿下游公司的经济损失。该判决明确了河流生态流量的重要价值,上游地区用水户在水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不能损害下游地区生态流量受益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流域水生态系统基本功能的正常运转。三是加强长江经济带近海海洋保护力度。坚持打击犯罪和修复生态并举,严厉惩处从陆源和海上非法向海洋排放各类污染物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犯罪行为,妥善处理因海水养殖场建设、海洋海岸工程建设引发的相关案件,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在海洋溢油污染治理、珊瑚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切实维护国家海洋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海洋环境权益。
  依法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约保护。一是统筹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长江流域中上游地区水能资源丰富,很多地区属于生态脆弱区和环境敏感区。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水电站、水电输送通道建设案件时注重统筹兼顾,将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合法性审查力度,避免对开发区域生态环境,尤其是对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系社会组织以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继续建设将对该区域珍贵、濒危动物绿孔雀及其栖息地造成重大破坏风险为由,请求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目前,该案尚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二是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犯罪行为。长江流域砂石资源丰富,河砂具有维持河道潜流、稳定河道形态、提供生物栖息地、过滤河流水质等重要功能,非法采砂行为不仅导致国家资源的流失,还严重影响长江航道和防洪堤坝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1日颁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非法采砂行为以非法采矿罪论处。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非法采砂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斩断“盗采、运输、销售”一条龙犯罪产业链条,有力保障长江水域生态系统和航运安全。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非法采矿案,系在长江镇江段119号黑浮下游锚地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非法采砂案件。人民法院对非法采砂人、运输人、收购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矿犯罪行为,使欲非法采矿的行为人不敢犯、不能犯,切实解决了违法成本低、惩罚不到位的问题,从而真正达到打击和修复的目的。三是依法审理水资源使用权纠纷案件。在调水纠纷案件中注重协调好水源区、调水工程途径地以及受水区之间的利益,在区域水权、取水权和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纠纷案中注重引导各方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水权交易,充分尊重交易各方的协商定价或竞价结果,保护水资源使用权的有序流转,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和节约保护。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象洞乡新福水电站诉武平县象洞镇人民政府、钟志平取水权纠纷案,系镇政府在水电站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情况下,批准在水电站上游建设饮用水源取水点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批准在水电站上游建设公共饮用水工程取水减少了下游水电站的发电量,造成水电站的经济利益受损;考虑到取水点建设对发电量减少的影响,兼顾各方利益平衡,判决镇政府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该案判决充分体现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价值,妥善平衡当事人的物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推动一体化保护
  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浑然一体,以水为纽带形成的生态环境要素丰富,自然资源禀赋的多样性、差异性、互补性强。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遵循流域的统一性、要素复合性,结合各区段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在流域范围内统筹考虑多元生态环境要素,推动全流域要素一体化保护。
  依法审理大气污染防治案件。不断加大对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大气具有扩散性、修复困难等特点,注重发挥行政诉讼和检察公益诉讼源头预防的作用。依法支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未评先建、无证排放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按日连续处罚等行政处罚措施,针对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把环境污染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推动四川盆地、长江中下游地区等区域性雾霾、酸雨态势扭转,促进流域城市和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被告人邓文平等4人污染环境案中,人民法院基于邓文平等被告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加工设备和工序未得到监管部门的验收认可,在加工煤焦油过程中存在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大气的情形,结合被告人犯罪行为和自首情节,并考虑到危险废物处置的专业性和处置不当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在判处被告人相应刑罚的同时判决部分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煤焦油加工销售相关的活动。禁止令在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的适用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司法理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系因生产、销售可以使机动车尾气年检蒙混过关的“年检神器”产品引发的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销售者宣传其产品能通过弄虚作假方式规避机动车年检,教唆或协助部分机动车车主实施侵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赔偿大气污染环境修复等费用。该案判决有利于督促企业善尽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警示信息平台服务提供商规范其行为并建立行之有效的检索及监管制度,同时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合理确定上,具有类案指导意义。
  依法审理土壤污染纠纷案件。妥善审理因采矿、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制革等工矿企业排污引发的土壤污染案件,充分关注土壤污染案件历史成因复杂、修复周期长、成本高和要素复合的特点,准确界定土壤污染责任主体,充分运用好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等专项资金,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确定污染地治理、修复和再利用方案,维护食品安全、生活环境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美丽乡村建设。依法严惩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导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环境犯罪行为,对于接收人、介绍人、运输人、非法处置人进行全链条打击,严格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注重发挥罚金刑的惩罚与补偿作用,加大违法犯罪成本,助力打赢净土保卫战。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污染环境案,是一起跨省倾倒工业污泥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涉案人数多、范围广、数量大,且相互结合形成利益链条。人民法院对工业固体废物的接收人、介绍人、运输人、非法处置人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打击固体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的决心。
  依法审理涉长江防护林和天然林木资源案件。长江上游森林资源丰富,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生态价值。长江上游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准确把握上游地区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的功能定位,依法打击盗伐、滥伐防护林的犯罪行为,妥善审理林业资源确权、承包和流转案件,以及因防护林体系建设引发的行政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引导人民群众形成“伐树要许可、毁树须担责”的生态保护意识,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发挥防护林、生态林和公益林的生态功能。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被告人张久长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张久长非法采挖、移栽两株野生红豆杉,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二审中张久长主动申请并积极履行修山抚育和补植复绿义务,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人民法院从轻对张久长予以改判,并适用缓刑。该案判决对于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范采挖、移栽珍贵野生植物的行为定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该案对警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杜绝非法采挖、移栽珍贵野生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较好的教育示范作用。
  (三)支持重点区域治理
  长江流域地跨热带、亚热带和暖温带,地貌类型复杂,生态系统类型多样,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众多,是我国的重要生态宝库。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从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着眼,大力支持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依法审理涉自然保护地及长江流域岸线区域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严守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条红线,使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
  依法审理涉三江源国家公园以及其他自然保护地的环境资源案件。注重保障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实现扩大重点区域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的重要目标。三江源地区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生物多样性丰富,被誉为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中华水塔”,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也属于生态脆弱区。人民法院坚决打击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的狩猎、捕捞、采矿、砍伐以及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违法行为,促进长江源头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被告人尼玛多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系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三江源生态法庭成立以来审理的首起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明知麝香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予以购买交易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该案判决对于三江源国家公园内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意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长江沿线自然保护地众多,人民法院不断加强风景名胜和自然人文景观资源司法保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三被告人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对列入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名录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性景观和核心景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张永明有期徒刑一年,毛伟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张鹭免予刑事处罚。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三被告人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该案的审理和判决,不仅严惩了违法犯罪行为人,而且对于教育警示世人保护名胜古迹、自然遗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亦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审理流域重要湖区、库区的环境资源案件。加强对洞庭湖、鄱阳湖、太湖、巢湖等淡水湖水污染防控的司法保护,依法打击破坏淡水湖生态环境的行为,保障鄱阳湖、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通过落实责任促进三峡库区产业布局与区域资源生态环境相协调,防止出现污染转移和环境风险聚集,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保障三峡生态经济合作区建设。依法审理三峡库区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防治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张理春诉丰都县三抚林场合同案,系在丰都县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承包合同纠纷。案涉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如认定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将对自然环境和生态造成破坏,损害环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再审驳回了张理春确认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明确宣示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严格禁止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保护自然保护区内各种原生性生态系统类型。
  依法审理涉湿地等生态系统保护案件。长江流域湿地资源丰富,类型多样齐全,在维护我国淡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侵占、破坏湿地的行为,提高自然湿地面积和保护率。在案件审理中注重湿地生态环境的修复,充分利用禁止令、先予执行等措施,及时督促、跟踪、评估修复责任的落实情况,推进流域湿地生态保护。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人民政府诉黄振雄承包合同纠纷案,系因承包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采桑湖养殖捕捞生产经营而引发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破坏了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无效。该案的判决有利于保持自然保护区内完好的天然生态系统,切实维护流域的生态环境平衡。
  依法审理河湖水域岸线保护案件。岸线作为特殊的土地资源,对长江流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长江岸线是长江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众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岸线开发利用需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长江绿色生态廊道建设。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非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等侵占水域空间的行为及涉蓄洪区、洲滩开发利用案件,保障堤防安全和汛期行洪安全。妥善审理涉及岸线取水、排污、工程建设等案件,强化岸线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岸线原始风貌,保护河湖水域和岸线资源的生态功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武汉市武湖兴发船舶有限公司诉黄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武汉市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违法案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建筑系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没有取得建筑许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该建筑属于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严重影响堤防和防洪安全,认定该建筑妨碍行洪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长江沿岸的违法违规建筑,不仅侵蚀公共资源和利益,而且会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故对长江岸线利用项目进行清理整治,是加强长江保护的应有之义。
  三、完善体制机制,推进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环境司法专门化为抓手,加强改革创新,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形成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合力。
  (一)持续推进专门环境司法专门机构建设
  一是高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在长江流域19家高级人民法院中,有17家建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未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2家高级人民法院也指定专门的合议庭负责业务指导。此外,江苏、福建、江西、重庆、贵州等省市已基本建立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二是中基层人民法院按需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长江流域各高级人民法院统筹辖区实际需要,按照内设机构改革要求,在案件数量较多、审判力量较强或是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等专门审判机构。同时,通过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专司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人民法庭,或者在相关人民法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法庭牌子并确定专门负责的审判团队等做法,积极探索人民法庭绿色化,最大限度保障审判机构的专门化。三是加强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法庭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9年1月、5月做出批复,同意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分别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并明确跨行政区划管辖生态环境案件和部分自然资源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总结现有两家环境资源法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环境资源法庭的设置标准,指导各地结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特点和审判需要,在重点区域设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环境资源法庭。截止到2020年6月,长江流域各地人民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人民法庭等专门审判机构共计1203个,实现了对重点区域的全覆盖。
  (二)完善归口审理机制
  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统一归口审理机制。浙江、河南、广西等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江苏、福建、江西、重庆等地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云南、江西、贵州等地人民法院探索实行包括执行职能在内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的“四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在持续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的同时,积极探索构建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既分工负责,又密切合作的协同审判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和非集中管辖法院协同配合的审判执行协作机制,促进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
  (三)完善司法协作机制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召开长江经济带11+1省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指导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长江源头的青海省共12家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青海省西宁市召开长江经济带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现状与发展专题研讨座谈会,指导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继续落实2018年签订的框架协议,进一步巩固长江经济带环境司法协作成果,推进长江经济带司法协作常态化。长江流域各地人民法院主动作为、加强合作,长江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司法协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构建上游司法协作机制。重庆、四川、贵州、云南4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签署《环境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并发布构建长江上游环境资源跨区域审判协作机制的意见。重庆、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签署《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渝北区人民法院与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4家法院签署《濑溪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形成两地生态共建、环境共保的环境司法合力。四川省广元市,陕西省宝鸡市、汉中市,甘肃省陇南市4家人民法院签署《川陕甘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打造“区域生态司法协作、全流域协同治理”新格局。云南省昭通市,贵州省遵义市、毕节市,四川省泸州市4家中级人民法院签署《关于建立赤水河全流域环境资源审判跨省域司法协作的意见》,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辖区内德阳、成都、资阳、眉山、内江、自贡、泸州7家中级人民法院签订《沱江流域七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雅安、阿坝、甘孜、凉山、成都、眉山、乐山、宜宾8家中级人民法院和2家科研机构签署《岷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8+2”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联手为沱江、岷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打造中下游司法协作机制。湖南、湖北两家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合力为洞庭湖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4家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关于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进一步提升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同性,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河南省淅川县,湖北省丹江口市、十堰市,陕西省郧西县、洛南县、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司法联动机制协调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确保“一库清水永续北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共计12家法院共同签署《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为构筑长三角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奠定基础。浙江省衢州市、金华市、杭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宁波市6家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签署《钱塘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区、温州市永嘉区等10家基层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瓯江流域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加强重点流域区域各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事务、裁判标准、审判资源和司法宣传等方面的跨区域协作。
  (四)完善集中管辖机制
  为适应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和自然资源的公共性等特点,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构建以流域、湖域等生态功能区,或者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一是以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江苏已形成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指导、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为依托的“9+1”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审判体系。甘肃已形成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点”,甘肃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所属林区基层法院为“线”,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及各市(州)府所在地基层法院专门合议庭为“面”的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审判体系。江西在全省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的基础上,着力推进重点流域区域管辖审判体系建设,在“五河一江一湖”流域和部分重点区域设立11个环境资源法庭,对涉流域、区域生态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实现司法保护一体化。湖南在全省设立湘江、洞庭湖、东江湖、资水、沅水、澧水和湘中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流域内水污染、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土壤污染等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二是以地市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实行集中管辖。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湖州全市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安徽省蚌埠市、河南省濮阳市、江西省景德镇市等地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确定由所在市的一到两家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三是特定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湖北、青海等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辖区内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昆明市辖区内的重点环境资源案件指定到盘龙、安宁、寻甸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原舟曲林区基层人民法院拓展为“白龙江林区法院”,管辖原文县、迭部林区基层人民法院和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及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局甘肃片区辖区内的各类案件,加强对长江上游白龙江流域及嘉陵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五)完善协调联动机制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建立司法合作协同机制,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促进长江流域各省市有关部门与地方法院的工作联动,维护长江经济带的生态安全。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指导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做好与检察院、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各部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浙江、江西、河南、广西、贵州、甘肃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签署会议纪要、实施细则、意见规定,加强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积极推进建立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共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协调推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设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驻省河长制办公室法官工作室的意见》,将司法工作与河长制相衔接,派驻河长制办公室法官工作室、巡回审判点、联络点达到94个,实现全省“全覆盖”。重庆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细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和治理重点任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推动完善生态环境司法鉴定机制,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鉴定评估工作。青海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在查处涉嫌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的通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确定陕西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的意见》,不断健全完善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协作配合机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并会同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合力保护流域重点区域渔业资源。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当地检察院、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共同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一体化平台”,下一步将在全省推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与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处、长航公安局法制处召开专题座谈会,形成《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座谈会纪要》,建立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协调联动机制,为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司法保障。
  (六)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多元化环境资源纠纷解决机制。一是推进多元共治。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门衔接配合工作五项机制的意见》,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探索“1+5”(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调解先行、强化服务、司法联动)的“生态环境社会治理清镇模式”,建立起有效的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设立全国首家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中心,并出台《湖州市环境治理(安吉)司法协同中心工作规则》,强化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和依法治理。二是开展诉前化解。注重矛盾的基层化解、就地化解,协同政府部门、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环境治理。针对林权纠纷案件,福建法院发挥林业主管部门专业性优势,对接政府设立的林权调处机构,准确认定山林四至界限,对山林权属进行诉前化解。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与市生态环境局探索建立“10+1”环境纠纷诉前化解平台,将矛盾纠纷前移,取得较好效果。三是实行司法确认。加强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对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未全部履行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司法厅联合制定《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11家部门共同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规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相关意见及诉讼规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生态环境局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有效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程序。
  四、坚持多措并举,全面提升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保障水平
  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始终注重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持续提升环境司法理论研究水平,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方式,不断深化公众参与和拓展宣传效果,以更好地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环境司法需求。
  (一)加强队伍建设
  环境资源审判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较强,对干警的审判水平和专业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适应流域发展要求的本领能力,是做好环境资源审判的基础性工作。一是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不断强化科学理论武装,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努力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指导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理念;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准确把握发展与保护协同共生的辩证关系,切实强化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底线意识,严格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科学路径,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愿景。三是全面提升媒体应对和信息化应用能力。加强对重大复杂和疑难敏感案件的分析研判,对案件信息的传播要保持高度警惕和理性甄别,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化解风险水平。在信息传播格局、公众参与方式发生根本变化的时代,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积极推动现代科技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深度融合。四是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环境司法专门化要求,不断加强业务能力培训。邀请中外资深法官、专家学者围绕长江流域环境司法领域重要课题进行授课。上海、江西、河南、湖南、广东、重庆、贵州、甘肃、青海等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开展省市内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培训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五是加强廉政、作风建设,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持续整治四风问题。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和纪律作风建设,增强廉洁意识,扎紧制度篱笆,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审判队伍。
  (二)深化理论研究
  “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人民法院始终密切关注、研究长江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调查研究。一是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的核心智库作用,针对长江司法保护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前瞻性的理论问题开展研究。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设立的理论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天津大学)与流域内的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实践基地分别针对长江保护立法、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地体系司法保障等课题进行了结对理论研究,并形成了一批理论成果。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环境资源案件专家咨询委员工作规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工作办法》,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运行办法》,浙江多地法院通过建立智库平台,运用专家的专业知识破解审判过程中的各种专业技术难题。二是丰富合作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通过召开研讨会、实地调研、联合新闻发布等方式,邀请专家学者参与到流域生态环境司法调研中来,把握学界最新研究动态,促进学术成果的及时转化。贵州、青海高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大学合作开展《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研究》,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三江源生态保护司法保障问题研究——以法院审判的视角展开》并顺利结项。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探索建立双语(汉藏、汉蒙)人才专家库,完善双语司法人才长期培养机制。江苏、广东、河南、重庆、贵州、云南等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完成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研究、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等课题。三是积极参与相关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协助起草部分内容,起草过程中总结、梳理了20余位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对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工作、长江保护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为长江保护法立法工作贡献司法智慧。
  (三)创新审判方式
  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创新符合流域生态环境特点和环境司法规律的审理、裁判和执行方式,遵循恢复性司法要求,不断完善责任方式和执行手段。一是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维护国家利益、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特殊作用。不断健全完善诉讼规则,保障社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权,注重发挥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督促履职作用,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引入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制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审计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二是注重禁止令在环境资源案件中的适用。上海、福建、江西、湖南、河南、重庆、云南、贵州等地人民法院在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积极探索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禁止令对于防范化解风险,防止被告人在缓刑期内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同时长江流域各地人民法院不断探索在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和非诉执行案件中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重庆、云南、河南、浙江等地法院还制定了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实施办法,取得了良好的司法审判和社会宣示效果。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是环境资源审判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体现,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三是创新生态修复方式。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立足不同生态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劳务代偿、技改抵扣、分期履行等形式多样的生态修复方式。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实施生态修复的暂行规定》,对涉林案件、涉环境污染案件、非法采矿案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等适用生态修复工作机制,并对生态修复的各种形式分别作出规定,引导刑事被告人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告知履行修复义务情况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因素之一。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人民法院推行“生态司法+修复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救助保险合作协议》,以保险方式分担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将生态修复资金转入保险公司专门账户纳入承保范围。长江流域内多地人民法院探索建立碳汇教育基地、公益林、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实践基地以及生态示范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南京长江新济洲湿地公园合作共建长江新济洲司法研究修复基地,构建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联动、环境法官与技术专家共建、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互补、实体修复与法治宣传为一体的环境资源司法辅助平台。江西在鄱阳湖核心区设立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湖南设立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四川设立“长江上游(大渡河、汉源湖段)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实践基地”,重庆打造野生植物司法保护基地、矿山公园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发挥了环境资源保护宣传教育作用。
  (四)强化公众参与
  坚持环境资源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引导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公共利益保护。一是健全便民举措。畅通诉讼渠道,最高人民法院指导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以中国移动微法院平台为支撑,积极推进全国范围内诉讼服务事项跨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同时,加强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多地法院通过设立派出法庭、巡回办案点或利用巡回审判车、船开展巡回审判,实行就地立案、开庭、调处和宣判,既方便当事人诉讼,也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钱塘江、大运河、千岛湖等重点流域、生态功能区设立巡回审判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祁连山等五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巡回审判法庭。二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及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环境资源案件中落实七人合议制。在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案,被告人邹炳荣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案件中,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有效提升裁判结果的公信力。在博士尔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并现场发放问卷,鼓励支持当地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环境修复,取得积极的社会宣示效果。三是主动接受监督。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共23人参加在四川省成都市、雅安市举办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视察调研活动,并召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题座谈,积极听取意见和建议。会后将调研成果尤其是意见建议落实情况多次向相关代表委员进行沟通、反馈,让代表委员能够全方位、多角度了解和监督人民法院工作。四是推进司法公开。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多种传播媒介同步直播案件庭审,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企业和公众代表、学生等到庭旁听,提升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和专业化水平。选择“六五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微视频等网络新媒体,或者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白皮书、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7年12月、2018年11月、2020年1月、2020年9月发布长江流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共40件,其中泰州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和徐州鸿顺造纸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判决书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案例数据库。这些典型案件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2020年是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胜之年,也是长江十年禁渔计划的开局之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各级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机制改革,强化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目录
  一、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7年12月4日)
  1.汤某等十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古文秀污染环境案
  3.尼玛多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4.贵州泰蘋河生态养殖开发有限公司诉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5.赵来喜、周正红与赵成春买卖合同案
  6.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诉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案
  7.富启建材有限公司诉姚友刚等确认合同无效案
  8.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不当履职案
  9.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沐川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10.罗建兰、游泳等人诉丰都县水务局行政批复违法案
  二、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2018年11月28日)
  1.被告人易文发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
  2.被告单位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程龙等污染环境案
  3.被告人邓文平等污染环境案
  4.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5.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凯发新泉水务(扬州)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6.湖南省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诉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7.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8.岳西县美丽水电站诉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决定案
  9.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10.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诉点军区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监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三、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0年1月9日)
  1.被告单位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吕守国等7人污染环境案
  2.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污染环境案
  3.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污染环境案
  4.被告人王超、王益平污染环境案,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缙云县南河电镀厂、王超等4人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5.被告单位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先文等4人污染环境案
  6.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顺体等16人污染环境案
  7.被告人廖若云等3人污染环境案
  8.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9.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10.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
  四、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0年9月25日)
  1. 熊某辉等3人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
  2. 毛某彩等1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3.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诉闵某、钱某礼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诉曾某飞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汪某林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诉何某焕、孙某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九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邢某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诉高某龙等10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10.“王家坝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责任编辑:韩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