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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10-18 20:15:17

中国环境资源审判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Adjudication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北京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July 2016, Beijing

中国环境资源审判

目  录

  前言

  一、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一)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

  (二)环境资源民事审判工作

  (三)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工作

  (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五)环境资源立案执行工作

  二、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

  (一)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的历史发展

  (二)集中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建设

  (三)明确环境资源案件的范围

  三、探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

  (一)探索完善案件管辖制度

  (二)探索案件归口审理模式

  (三)探索构建多元共治机制

  四、完善环境资源司法理念与审判规则

  (一)树立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

  (二)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规则

  五、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能力

  (一)建设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团队

  (二)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理论创新

  (三)强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

  展望

  附录 

  一 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情况

  二 主要环境资源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目录

前  言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推进环境法治,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和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不断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职能作用日益彰显。加强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犯罪行为,有效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坚持监督和支持并重,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纠正行政不作为和违法作为现象。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认真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创新审判执行措施,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不断加大环境权益保护力度。2002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118779件,审结116687件。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575777件,审结550138件。

  审判质效稳步提升。最高人民法院加强顶层设计,适时政策指引。2014年7月,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5年11月,在福建古田召开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2016年6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制定《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各自实际需要,制定规范意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促进了环境资源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机构队伍逐步加强。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进一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截至2016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共计558个。贵州、福建、海南、江苏、河北、山东、广西、江西、河南、广东、重庆、云南、湖南、四川、吉林等15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福建、贵州、江苏、海南、重庆等地建立三级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其他高级人民法院也都指定了专门机构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福建、贵州、河北、江苏、山东、重庆等地法院选调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业务骨干充实环境资源审判庭,为实行“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奠定基础。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举办了3期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班,对全国600余名法官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

  司法改革有序推进。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主要河流的流域范围将全省划分为四个生态司法保护板块,由4个中级人民法院、5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环境保护案件。湖北、广东、河北、青海、兵团法院按照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就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探索建立“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福建、江苏、贵州、河南、重庆等地在三级法院全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贵州清镇、重庆万州、山东兰陵等地法院则实行包括执行职能在内的“三加一”模式。探索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福建、云南、贵州、重庆、河北、江苏等地法院推进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联动,构建完善环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环境资源保护的合力。

  公众参与不断扩大。畅通案件受理渠道,明确起诉主体资格,鼓励和规范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各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93件。选任人民陪审员,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实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调解情况公告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重大案件实行庭审直播,及时发布环境资源审判信息。龙岩、漳州、南平、昆明、贵阳等地法院分别建立了碳汇教育基地、公益林或者生态示范园。在每年6月5日集中开展环境日宣传活动,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生态文明意识。

  研究交流蓬勃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在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设立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在福建龙岩等15个中、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聚焦环境司法热点问题,多次举办环境司法论坛,推出了一批高质量的理论研究成果。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协助体制。最高人民法院举办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博鳌亚洲论坛环境司法分论坛以及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国际研讨会,先后与韩国、法国、巴西等国召开双边高层环境司法研讨会,不断拓展环境资源法官国际交流、培训渠道。

  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发展,既是围绕大局、回应关切、发挥职能、与时俱进的不懈过程,也是一个根植本土、博采众长、厚积薄发、持续创新的历史进程。特别是近年来的跨越式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环境资源审判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奠定了雄厚的发展根基。

  一、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监督、支持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妥当处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纠纷,加大对环境权益保护力度,有效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一)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注重惩治、教育和预防相结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39594件,审结37216件,生效判决人数47087人。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以及环境资源监管失职的犯罪行为,督促环境资源监管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有效威慑潜在的污染行为人和资源破坏者,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范和减少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

  依法审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惩处违反标准排污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向湖泊、河流、海洋等排放油类、酸碱液体、剧毒废液、放射性固体废物等禁止排放的污染物以及超标排放废水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犯罪行为,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大惩处污染环境犯罪的力度。2013年6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污染环境犯罪案件3507件,生效判决人数5507人。

  依法审理破坏自然资源犯罪案件。依法惩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农用地、林地、草原等犯罪行为,严守生态红线;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依法惩处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行为,保障国家林业资源安全;依法惩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捕猎、杀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系列司法解释,依法严惩破坏土地、矿产、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犯罪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2000年6月,发布《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年11月,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发布《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破坏土地、矿产、森林、草原以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案件33728件,生效判决人数41569人。

  依法审理走私动植物犯罪案件。依法惩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严厉惩处走私进入中国境内或者穿越中国边境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定罪量刑标准。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件254件,生效判决人数272人。

  发布环境资源刑事典型案例。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依法震慑和惩治污染环境犯罪,有效指引执法办案行为。4起案例中,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排污处理措施,或者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没有进一步跟进落实,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有的罪犯准备将危险的工业废物运往异地处置;也有罪犯同时触犯多个罪名被从一重处。其中,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一案,被告单位在生产中忽视环境保护安全隐患,2010年7月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m3,造成福建汀江河水域水质严重污染,被依法判处罚金3000万元,相关责任人亦另案被判处刑罚。

  (二)环境资源民事审判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秉持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裁判理念,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职能。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民事案件227690件,审结195141件,依法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各项环境权益,追究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民事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纠纷案件。妥善审理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的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协调好环境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实现当事人权利救济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妥善审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民事案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保障大气环境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经营。妥善审理涉及水污染防治的环保设备融资租赁纠纷,以及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担保纠纷,鼓励社会资本对水环境保护的投入,促进水污染防治的多元融资。妥善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民事案件,充分关注土壤污染历史成因复杂和修复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探索土壤污染民事责任主体范围、因果关系以及修复标准等方面的认定规则,加大对污染土壤行为的追责力度,维护食品安全、生活环境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妥善审理因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发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案件5589件。

  依法审理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涉土地流转民事案件,依法鼓励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等各项改革试点顺利进行,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妥善审理涉矿业权民事案件,准确区分民事审判和行政监管界限,依法认定矿业权出让、转让、出租、承包、抵押合同的效力,正确处理越界勘查、开采引发的纠纷。妥善审理涉林业资源民事案件,关注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经常发生分离的特点,区分因历史、政策、乡规民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权利冲突,坚持尊重林权人意思自治和尊重行政机关认定的统一,妥善处理林权流转中发生的各类纠纷。妥善审理涉及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滩涂、海洋等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属、侵权和合同纠纷案件。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及采矿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权属、侵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案件189353件。

  发布环境资源民事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发布9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5年12月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2016年7月发布10起矿业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明确人民法院对于环境资源案件的归责原则、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责任承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方面的裁判意见,发挥评价指引作用。其中,曲忠全与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铝业分公司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同时,要求被侵权人对污染行为、损害事实以及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明确了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并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和致损因素原因力大小来合理划分责任分担。

  (三)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对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监督和支持并重,注重通过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行政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建设项目未评先批、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防止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项目开工建设。通过审理信息公开相关行政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积极性,使公众参与原则落到实处。在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审慎适用协调手段结案,避免以罚款等形式取代应履行的环境保护职责,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行政案件68489件,审结57738件。

  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行政案件。妥善审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行政案件,督促、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履行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职责,有效防治工业污染、机动车船污染、扬尘污染、农业污染及其他污染。妥善审理因造纸、印染、化工等严重污染水体企业的关闭或者搬迁改造,以及因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等费用征收引发的行政案件,推动污染企业的达标治理或者依法退出,落实环境税费政策。妥善审理因拆除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制革等污染设施,以及因处置工业废物、回收储运废弃农膜等引发的行政案件,保障土壤污染的源头预防。妥善审理涉及海洋动植物物种引进、海岛资源开发、海水养殖场建设、海洋海岸工程建设审批引发的行政案件。妥善审理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许可、禁牧轮休和封禁保护沙化土地的行政案件,推动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改革,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及环境保护类一审行政案件2246件。

  依法审理涉自然资源行政案件。妥善审理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土地确权行政案件,依法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控制国土开发空间和强度,推动以人为本、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建设。妥善审理涉及矿业权审批、颁证等行政案件,保障矿产资源集约利用和有序开发。妥善审理因林权登记颁证、林地开垦、林地用途改变等引发的行政案件,保障林权改革顺利进行。妥善审理涉及水利、森林、草原资源开发利用审批引发的行政案件,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及土地、矿产、林业、草原等自然资源类一审行政案件53464件。

  发布环境资源行政典型案例。2014年12月和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发布共计20起环境资源保护行政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既依法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违法作为,督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信息公开,也通过对合法行政行为的确认和支持,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其中,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对排污不达标企业提出了限期治理要求,由于涉事企业到期仍未达标,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关闭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和教育效果。

  (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2012年8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4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主体资格条件作出规定。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则。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内蒙古、吉林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开展为期二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级别管辖、审理规则和裁判依据。

  自2007年以来,贵州、福建、江苏、云南、山东等地人民法院就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尝试受理并审结了一批由林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2007年12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损害赔偿案,成为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院于2009年9月审结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清镇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系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进行了部署,确定在江苏、福建、云南、海南、贵州等五省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截至2014年12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65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有序开展,稳步推进。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16件,审结61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4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2件。通过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督促和加强行政执法,预防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损害,使环境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对环境公共利益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弥补行政执法手段不足。

  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各级人民法院畅通诉讼渠道,依法及时审查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93件,审结50件。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的江苏泰州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和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环境公益诉讼申请再审案件、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坏林地环境公益诉讼案、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危害濒危植物公益诉讼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破坏人文遗迹公益诉讼案、青岛海事法院受理的康菲溢油环境公益诉讼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大众汽车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环境权益、促进绿色发展的决心。

  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积极开展检察机关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的司法改革,加大对试点地方法院的监督指导力度,保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正确审理。试点地方法院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依法及时受理检察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试点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坚持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为基本依据,结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特点,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创新、完善具体的审判工作方式方法;坚持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依法保障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1月至6月,人民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探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件。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1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1件,审结3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0件(含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审结6件。

  发布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14年7月、2015年12月和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发布共计6起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施行后全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破坏林地环境公益诉讼案,判决侵权人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同时确定侵权人不履行限期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判令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起到了较好的宣示效果和示范意义。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诉锦屏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对有关企业违法生产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该案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展示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环境资源立案执行工作

  依法登记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采取多种措施依法畅通环境资源案件立案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强立案工作的释明和指引,落实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强化立案窗口诉讼服务,通过互联网、邮寄、巡回等方式进行立案登记,支持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原告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法及时受理新型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密切关注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新能源开发利用、委托第三方治理、环境保险等新类型纠纷,对于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环境资源审判案件范围。根据司法和行政的不同性质,明确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职责分工。对立案过程中发现的属于行政监管职权范围的事项,及时征求行政机关意见,或者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反馈。

  依法审查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依法妥当认定相关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鼓励和规范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功能。江苏泰州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福建南平破坏林地环境公益诉讼案等,均就所涉社会组织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作出了具有评价指引作用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原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社会组织提起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对于社会组织是否属于“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判断标准进行了明确,强调应重点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具体完善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立案审查标准。

  依法探索创新环境资源案件执行方式。各级人民法院做好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落实到位。遵循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方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修复案件执行回访制度,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到位。强化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的职能,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及时移送执行,制止正在发生的污染侵害行为,或者督促尽快履行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依法审查环境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作出强制执行裁定。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中存在水流域污染、大气污染等引发跨行政区划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探索强化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执行协作,推动建立统一执行联动工作机制。2014年,上海、安徽、江苏、浙江等4地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关于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信息共享合作的协议》;2015年,北京、天津、河北等3地高级人民法院签署《京津冀法院执行联动协作协议》;湖南、内蒙古、辽宁、江西等16个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关于建立异地执行相互协作协助工作机制备忘录》,切实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威慑作用,健全完善包含环境资源案件在内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

  二、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

  根据环境资源案件所具有的高度复合性、专业技术性以及社会本位、国家干预、公私法融合等特性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以设立专门审判机构为基础手段,调配审判人员,转变审判理念,完善程序规则,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水平。

  (一)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的历史发展

  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化起步较早,在不同时期存在着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探索和实践。我国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需要,为每个时期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并赋予其与时俱进的特点。

  建国以来,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人民法院围绕资源开发利用及环境保护的需要,陆续在一些地区设立了森林法院、油田法院、矿区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在部分地方法院内部设立了林业审判庭等专门审判机构,集中审理涉及森林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环境污染等单一类型的环境或者资源案件,开始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局部实践。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林业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机构。甘肃、黑龙江、吉林、福建、湖南、四川等省陆续设立了森林法院或者林业审判庭。至1988年,福建省三级法院共成立林业审判庭54个,集中审理涉及林业、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此外,山东、辽宁、青海等地在油田所在地设立了人民法院;内蒙古、山西、甘肃、青海等地在矿区设立了人民法院或者法庭;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等港口城市设立了海事法院。

  2007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从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大局出发,积极探索构建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规范意义上的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由此开始。2007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的清镇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保护法庭,探索跨区划管辖、“三合一”归口审理的环境资源审判模式。2008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2008年司法改革任务工作分工方案》,明确提出“探索建立生态资源审判庭,加强林业审判指导工作,积极审理以森林资源为主的涉及生态资源保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各类案件”。云南昆明、玉溪以及江苏无锡、山东东营等地法院陆续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提出“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对于各地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提高环境资源审判质效,起到了推动作用。至2014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林业审判庭为基础在全省三级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65个。截至2014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合议庭、巡回法庭共计134个。

  (二)集中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建设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系统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由此开始。同年7月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强调要“合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审判专业化的思路,理顺机构职能,合理分配审判资源,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下,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案件数量不足的地方,可以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考虑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2015年11月,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在福建古田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要牢牢扭住审判专门化这一牛鼻子,因地制宜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

  各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成效显著。截至2016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合议庭、巡回法庭共计558个,其中审判庭191个。贵州、福建、海南、江苏、河北、山东、广西、江西、河南、广东、重庆、云南、湖南、四川、吉林等15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均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福建、江苏、海南、重庆、贵州等地建立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立和运行,促进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明确环境资源案件的范围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该意见根据环境资源权益以及环境要素,明确人民法院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中的职责范围和受理案件类型,为界定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职责,统筹协调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功能奠定了基础。

  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即涉及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污染物致大气、水、土壤环境严重污染的犯罪行为;涉及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犯罪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他章节规定的放火、失火烧毁森林,走私废物,走私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等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犯罪行为。3.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渎职犯罪行为。

  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主要包括:1.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涉及土地、矿产、林业以及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滩涂、海洋、海岛等资源和水、电、气、热力等与环境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相关的权属、侵权和合同纠纷案件。3.涉及碳排放、能源节约、绿色金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与气候变化应对相关的纠纷案件。4.检察机关和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主要包括:1.涉及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以及涉及土地、矿产、林业、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滩涂、海洋、海岛等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权、行政登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和非诉行政执行审查及国家赔偿等行政案件。2.检察机关对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三、探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

  (一)探索完善案件管辖制度

  改革完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是环境资源司法改革和工作机制专门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确定,改革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

  2014年7月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确定管辖以致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系统的模式,着眼于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出发,结合各地的环境资源案件量,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者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

  探索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制度。对于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损害后果跨行政区划以及其他类型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探索实行由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内主要河流的流域范围将全省划分为四个生态司法保护板块,由4个中级人民法院、5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环境保护案件,形成了“145”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审判格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全省31个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湖北、广东、河北、青海等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按照《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确定辖区内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推进重点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机制改革。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充分利用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的优势,妥善审理长江流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探索建立长江流域水资源环境公益诉讼集中管辖制度。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京津冀法院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要求,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机制,探索在京津冀地区建立跨区划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在河北管辖的制度,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破解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壁垒,服务和保障京津冀绿色发展。根据环境资源案件特点,特别是适应京津冀、三江源、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的环境资源保护需要,积极推进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专门管辖或者提级管辖机制,有效解决跨行政区划污染以及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主客场问题,促进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成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二)探索案件归口审理模式

  基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侵害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的交互性特征,为协调因同一行为引发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统一裁判尺度,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案件,乃至刑事案件统一归口一个审判庭审理的“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工作模式。

  环境资源案件的归口审理模式已由森林法院、油田法院、矿区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以及部分地方法院内部设立的林业审判庭等专门审判机构,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进行了多年的实践。福建省1980年代成立的林业审判机构,均采取集中审理涉及林业、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三合一”工作模式。

  2014年7月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归口审理,优化审判资源,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明确由海事法院审理涉及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和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完善了海事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二合一”工作模式。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归口审理环境和资源两大类民事案件,职责为:审判第一、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进行审查,依法提审或者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对下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解释等。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被告的第二审、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及其业务监督指导工作,调整由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开始实施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民事、行政“二合一”工作模式。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归口审理模式,积累了很好的经验。贵州等地在全省三级法院全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福建、江苏、河南、重庆等地在三级法院全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贵州清镇、重庆万州、山东兰陵等地法院实行包括执行职能在内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加执行案件的“三加一”模式。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有利于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引发的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时,既考虑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影响,同时也综合考量行为人在其他案件中已经承担的责任内容和履行义务情况,准确把握各类诉讼案件的审判情况和彼此联系。实践证明,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模式对于统一裁判尺度、优化审判资源、培养专家法官,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保障能力和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环境资源审判面对环境和资源两类案件,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门类,点多面广,类型多元,数量众多。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归口审理的主要是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最为密切的部分案件,相当数量的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涉气候变化应对的纠纷仍由其他审判庭审理。各级人民法院在完善归口审理机制的同时,不断健全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协调配合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2016年6月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环境资源保护利用的现实需要和当地的案件特点,积极探索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紧密配合的协同审判工作机制;科学界定各审判业务部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职责分工,妥当确定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专门化研究、协调和指导作用,大力强化环境资源立案、审判和执行机构之间,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审判之间的相互配合,形成环境资源审判的整体合力。

  (三)探索构建多元共治机制

  探索构建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机制;围绕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与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针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查询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调取证据材料以及组织修复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协调配合问题,共同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要求。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

  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具体衔接。为实现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互补,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陕西、内蒙古等地区,加强环境资源协同执法,健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与信息交流机制。河北、江苏、江西、浙江、河南、广东、新疆等地人民法院根据加强环境执法的需要,协调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有效衔接,强化协调配合。201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建立环境执法联动联席会议制度,设立环境执法联动联络员,形成环境违法案件联动办理机制,实行环境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加大环境资源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

  推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地人民法院适应人民群众对环境纠纷解决方式多样性需求,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建立健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完善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商事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使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优势互补,为环境资源纠纷的解决提供多元化的选择。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主动与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对接关系,指导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有效作用;通过诉调对接、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参与立法等途径,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非诉解纷渠道解决;通过诉前导诉、案件分流、程序衔接,把纠纷有序分流至诉讼和非诉讼解纷渠道;通过司法确认,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和权威性。该《意见》强调,在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纠纷多发领域,要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整合社会解纷资源,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四、完善环境资源司法理念与审判规则

  (一)树立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

  各级人民法院坚持理念先行,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统筹审判工作。2015年11月,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提出要用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引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2016年6月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环境资源审判理念,提出要树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等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

  树立严格执法理念。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依法独立公正审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依据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考虑各类功能区的不同定位要求,区分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分类施策,在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依法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通过严格执法传播法治声音、培育法治精神、汇聚法治力量,推动形成人人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树立维护权益理念。各级人民法院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损害后果重、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将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原则,坚持污染者治理、损害者赔偿、开发者养护、受益者补偿,严厉制裁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合理分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的权利。注重处理好环境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探索合理运用容忍限度理论,妥当平衡各方利益,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注意宽严适度,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受害人保护、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适度强化能动司法,积极创新审判执行工作机制,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共赢。

  树立注重预防理念。各级人民法院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具有的隐蔽性、滞后性、不可逆性以及治理工作任务艰巨的特性,在诉讼平等、中立裁判的基础上,加大预防原则的适用力度,适度强化能动司法。依法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措施,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作用,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项目开工建设,推动污染企业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树立修复为主理念。各级人民法院以尽可能将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最终目标,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促使责任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灵活运用各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通过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形式,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密切监督判决后责任人对污染的治理、整改措施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是否落实到位。积极探索专项环境修复基金制度,采取招投标等方式,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执行工作,提高生效裁判执行的效率和质量。

  树立公众参与理念。各级人民法院遵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公众参与原则,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在审理案件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加大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完善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畅通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救济渠道。通过审理与信息公开相关的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使公众参与原则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法院以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引领审判工作,根据其内涵和要求,在审判实践中充分运用,并不断探索创新和发展完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环境正义理念及保护优先理念等亦在指导审判实践、提升能力水平、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规则

  细化环境污染案件审判规则。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举证证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减轻了受害人举证责任。200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确立了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两人以上污染环境以及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承担等特别规则。2015年6月的《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举证证明责任分配、数人排污的责任承担、环境服务机构的责任以及行为保全、专家意见等作出规定,同时明确审理因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与环境污染案件适用同一规则。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中,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贯彻注重预防原则要求,适时采取诉前禁令、先予执行、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发挥预防、减损功能。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环境资源损害难以恢复的行为,依法及时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2013年6月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和情形、从重与从宽处罚情节、有毒物质范围与界定标准、污染环境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等问题作出规定。

  明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审判规则。深入研究涉及土地、矿产、林业及其他自然资源案件的特点和审判规则,调研起草矿业权、林权纠纷适用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审理原则,统一裁判标准。注重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相协调,尤其注重审理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发的相关案件,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综合考量。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涉探矿权位于设立在先的新疆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勘查开发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将对自然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故依法认定协议无效。

  探索气候变化相关案件审判规则。针对碳排放相关案件,区分合规排放与超出排污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范围。针对节约能源、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领域的相关案件,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清洁能源和能源节约新技术的开发利用。针对绿色金融、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案件,深入研究涉及绿色金融发展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市场交易机制和规则,充分发挥金融手段及市场机制在实现绿色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中的重要作用。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审判规则。《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主体资格要件,公益诉讼跨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等程序规则,加强程序公开与公众参与,适当强化公益诉讼的职权主义色彩,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统一了司法裁判的尺度和标准,体现了鼓励和规范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政策导向。2016年6月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以现行诉讼法律制度为基本依据,坚持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创新、完善具体的审判方式方法,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丰富专业性事实的查明规则。针对环境资源案件事实认定专业性强的特点,综合运用鉴定意见、专家意见、证据规则、逻辑推理、经验法则等,借鉴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的要求,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对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保障当事人要求专家出庭发表意见的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通知专家出庭就鉴定意见和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五、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能力

  (一)建设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团队

  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团队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队伍,进一步提升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能力水平。

  加强团队班子建设。各级人民法院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政策性与专业性要求,不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的班子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深入领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理念、原则和政策,把握好工作全局,提高集体决策力和整体合力,努力建设团结和谐、风清气正、领导力强的团队班子。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强化敢于担当意识,带领团队攻坚克难,大胆探索,加强调查研究,不断破解实践难题。

  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法院结合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审判管理扁平化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改革要求,调整充实审判力量,培养适应“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需求的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团队。加强业务培训,引导广大法官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努力培养一支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专业知识,既能审理案件又能开展理论研究,既了解国内立法司法情况又具有国际视野的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团队,为提高绿色发展司法保障水平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举办3期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班,对全国600余名法官进行专业系统的培训。其中,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国际合作局与欧盟环保协会合作,邀请来自欧盟、美国、澳大利亚以及中国的著名环境资源法学者和资深法官为培训班授课,拓宽了中国环境资源法官的国际视野。

  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各级人民法院注重强化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国情意识、稳定意识,自觉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确保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司法良知、纪律作风教育和相关制度建设。根据环境资源案件涉及利益重大、主体多元、矛盾尖锐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督促环境资源审判人员持续改进司法作风,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严守廉政底线。

  (二)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理论创新

  各级人民法院汇集智慧、凝聚力量,在审判工作中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以及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不断创新、发展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为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打造审判理论研究的坚实平台。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聘任40位来自法学界、科学技术界的专家;聘任25位环境资源领域的知名学者和资深法官担任研究员,构建智力储备平台。在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设立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在福建龙岩等15家中、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为环境资源审判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务依托。江苏、福建、广西、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并制定管理办法,对于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的建设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加快推进全国法院环境资源案件信息采集和分析系统的开发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深度挖掘、释放海量案例资源和数据优势,深入研究环境资源保护发展趋势,积极拓展司法案件实证分析,为加强监督指导、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有力技术支持。

  加强调查研究与实证分析。各级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关注国内的立法、理论和实践,注意从域外环境法理论和实践中借鉴吸收成熟经验。深入研究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环境司法功能、环境司法专门化、民法典绿色化、环境权益以及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等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201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已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并将修复生态环境增加为一项新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主体资格、案件管辖、责任方式、审理程序,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行为保全、司法鉴定,以及涉矿业权、林权流转等实践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实证分析。重视研究成果的转化,对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裁判规则和理念,及时转化为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

  充分运用审判理论研究成果。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各地审判经验,明确环境资源审判具有解决环境纠纷,保障环境权益,监督、支持依法行政,评价指引环境行为,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补充强化环境公共政策等功能,为发挥审判职能指明方向。探索构建包括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规则、审判理论和审判团队在内的“五位一体”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为专业化团队建设明确目标。推动树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等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体系,为审判工作开展提供指引。明确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范围,为案件归口审理和协同审判奠定基础。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编著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选编与评析(民事卷)》《环境资源审判实务手册(上下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矿产资源案件审判思路与裁判方法》《环境资源审判指导》等一系列环境资源审判实务丛书,有效指导审判实践。

  (三)强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

  为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气候变化、跨界污染和污染物转移等各国面临的重大挑战,各级人民法院在注重研究解决国内环境司法问题的同时,不断加强国际合作,拓宽国际视野,从环境资源保护的全球化与国际化的高度,充分认识环境资源审判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促进对外开放的作用,统筹协调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推动绿色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不断提升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国际影响力。

  加强对外交流。不断拓展合作方式和渠道,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推动信息共享,促进国际环境司法实践的发展。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主动展示中国环境保护和环境司法的发展成就,传播中国环境资源司法理念,讲好中国环境法治故事。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举办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博鳌亚洲论坛环境司法分论坛、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国际研讨会以及中韩、中法、中巴环境司法研讨会等,就环境资源司法领域的各项问题进行研讨。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派出中国法官代表团出席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第一次世界环境法大会,进一步增强了中国与世界各国环境司法的沟通与交流。

  着眼比较研究。注意加强对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趋势、做法的比较研究,加强国际环境法、比较环境法研究和环境资源司法案例的交流,比较研究各个国家、地区就环境资源保护所采取的司法政策和裁判方法,从域外环境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借鉴吸收成熟经验,促进环境司法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基地就环境公益诉讼的域外立法例、经典案例进行了收集、翻译,即将结集出版。注意加强对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绿色金融等环境资源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比较研究,做好审理此类案件的知识储备。通过联合开展法官培训、选派优秀法官出国进修等多种方式,积极拓展环境资源法官国际交流、培训渠道。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司法案例研究院,加强中国与相关法院案例互换及典型案例研究领域的合作,推进环境司法合作。

  拓宽国际视野。在环境问题全球化和国际合作新格局不断对环境资源审判提出新课题的大背景下,关注国际潮流和发展趋势,立足国情和现实问题,积极予以司法应对。通过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自贸区建设以及气候变化应对等工作,深入研究应对全球环境资源问题、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探索绿色发展的司法措施和裁判规则。通过参与推动完善司法协助体制,切实保障国际环境公约的实施和履行。通过中俄、中英、中法、中巴等国之间司法对话及签署合作备忘录等渠道,加强环境资源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展  望

  回顾过去,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经历了从初创探索逐步走向规范成熟的发展历程。各级人民法院始终紧跟时代步伐,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不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建设,切实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资源保护职责,加大环境权益保护力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十三五”时期,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共产党确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定性阶段。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勾画了今后一个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贯穿绿色发展理念,确立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具体部署,明确“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主要目标,要求实现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绿色、低碳水平上升,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加快改善生态环境,为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机遇与挑战并存,期望与责任同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环境资源审判确定了新目标,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为环境资源审判提出了新要求,法律政策的完善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了新依据,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为环境资源审判带来了新挑战,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的全面推进为环境资源审判创造了新机遇,环境问题全球化为环境资源审判拓展了新领域。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福建古田召开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回顾总结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分析研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资源审判的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坚定了全国法院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刻认识和把握环境资源审判承担的历史使命,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以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为契机,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建设优秀复合型法官队伍为保障,解放思想,勇于探索,更好地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促进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同时通过司法裁判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保意识,为推进“十三五”规划纲要的实施,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附录一 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情况


附录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目录

  一、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案例2: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案例3: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案例4: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二、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1: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2:聂胜等149户辛庄村村民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3: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与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4: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盐井村1组与蒙城县利超运输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5:朱正茂、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江阴港集装箱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6:张长健等1721人与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7:姜建波与荆军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8: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9:王仕龙与刘俊波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三、2014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1: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

  案例2:动感酒吧诉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

  案例3: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案例4:卢红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

  案例5:君宁机械厂诉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案例6:苏耀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范围通告案

  案例7: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诉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管理案

  案例8:梦达弛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案例9: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

  案例10:正文花园业委会、乾阳佳园业委会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不服环评报告审批决定案

  四、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案例1: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2: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3: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4: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5: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6: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7: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8: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9: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10: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201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1:吴某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例2:青岛某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诉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案例3:威海某电子有限公司诉威海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案例4:张某某等人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评行政许可案

  案例5:临湘市壁山某养猪专业合作社诉临湘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案例6: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7:上海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行政决定案

  案例8:周某、张某某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评批复案

  案例9:刘某某诉胶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案例10: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诉锦屏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六、2016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矿业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1:孙素贤等三人与玄正军探矿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2:傅钦其与仙游县社硎乡人民政府采矿权纠纷案

  案例3:陈付全与确山县团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4:四川省宝兴县大坪大理石矿与李竞采矿权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例5:资中县鸿基矿业公司、何盛华与吕志鸿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例6:朗益春与彭光辉、南华县星辉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合作合同纠纷案

  案例7:薛梦懿等四人与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龙辉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8:黄国均与遵义市大林弯采矿厂、苏芝昌合伙纠纷案

  案例9: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

  案例10:云和县土岩岗头庵叶腊石矿与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矿床压覆侵权纠纷案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