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7-2018)
2017年7月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审理各类案件,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
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认真履行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
(一)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有效威慑潜在污染者,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
2018年,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26481件,比2017年增加3752件,上升16.51%。其中,涉环境污染罪2295件,同比增加227件;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85件,同比减少15件;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837件,同比减少142件;涉非法狩猎罪1476件,同比增加186件;涉非法采矿罪1748件,同比增加757件;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692件,同比减少112件;涉盗伐林木罪2130件,同比减少98件;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165件,同比增加48件;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5474件,同比增加1308件。
2018年,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25623件,比2017年增加2986件,上升13.19%。其中,涉环境污染罪2067件,同比增加90件;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87件,同比减少16件;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829件,同比减少138件;涉非法狩猎罪1473件,同比增加187件;涉非法采矿罪1533件,同比增加618件;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692件,同比减少133件;涉盗伐林木罪2102件,同比减少186件;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155件,同比增加32件;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5286件,同比增加1149件。
此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件环境资源刑事典型案例。其中,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梁理德、梁特明非法采矿案件中,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同意梁理德开采建筑用石料27.31万吨,但梁理德指使梁特明超越审批许可非法采矿822585吨,价值13161360元。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梁理德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判处梁特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对梁理德、梁特明的犯罪所得1316136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对此类非法采矿行为的严惩,有力震慑了犯罪,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增强社会公众对矿产资源的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促进自然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邓文平、邓卫平等污染环境案中,邓文平等人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收购HW11精(蒸)馏残渣(俗称煤焦油)并进行加热处理、分装和转卖。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文平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且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邓文平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对于邓卫平等其他被告人,法院在判处相应刑罚的同时,考虑到危险废物处置的专业性和处置不当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判决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煤焦油加工销售相关的活动,体现了环境资源保护预防为主的理念。
(二)环境资源民事审判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自然资源者的民事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
2018年,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192008件,比2017年增加14507件,上升8.17%。其中,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093件,同比减少447件;涉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8件,同比减少9件;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877件,同比增加60件;涉地役权纠纷57件,同比减少31件;涉海洋开发利用纠纷318件,同比增加269件;涉取水权纠纷24件,同比减少37件;涉矿业权纠纷435件,同比增加3件;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73405件,同比增加9077件;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2件,同比减少6件;涉农业、林业、渔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1410件,同比减少488件。
2018年,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182691件,比2017年增加1426件,上升0.79% 。其中,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079件,同比减少560件;涉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7件,同比增加7件;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931件,同比增加104件;涉地役权纠纷50件,同比减少42件;涉海洋开发利用纠纷287件,同比增加233件;涉取水权纠纷22件,同比减少38件;涉矿业权纠纷444件,同比减少35件;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73278件,同比增加8953件;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4件,同比减少7件;涉农业、林业、渔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1606件,同比减少903件。
此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环境资源民事典型案例。其中,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流长苗族乡人民政府诉黄启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流长乡政府将防护林的用途更改为商品林,进而转包与黄启发从事农业项目种植生产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综合考虑生态保护与当事人损失之间的关系及黄启发在该地上栽种的经济作物尚未收获等因素,判决黄启发在返还之前应当对林地内的植被进行妥善保护。流长乡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掌握程度明显高于黄启发,应对合同无效承担70%的过错责任。该案判决兼顾了保护当事人利益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陈永荣诉振宁公司噪音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陈永荣购买振宁公司开发的房屋后,一直受到水泵运转发出的噪声影响,导致其左耳听力下降。法院经审理认为,振宁公司作为开发商及案涉水泵安装地点的选定者,应确保其所选定的水泵设置位置不对业主产生噪声干扰,并有对水泵采取隔音防噪措施的义务,且该义务不能简单通过房屋买卖而转移给业主。该案系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造成损害的新类型纠纷,在目前缺乏住宅楼内水泵运行噪声标准的现实情况下,法院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振宁公司应承担责任,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宁静生活的权益,警示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关注噪声问题,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三)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2018年,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42235件,比2017年增加2893件,上升7.35%。其中,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案件1499件,同比增加518件;涉土地行政管理案件22536件,同比增加2663件;涉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案件288件,同比增加38件;涉林业行政管理案件2265件,同比增加646件;涉草原行政管理案件63件,同比减少85件;涉能源行政管理案件74件,同比增加50件;涉其他资源行政管理案件1669件,同比减少280件;涉城市规划管理案件3712件,同比减少505件。
2018年,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41725件,比2017年增加1214件,上升3%。其中,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案件1220件,同比增加261件;涉土地行政管理案件22604件,同比增加2212件;涉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案件300件,同比增加51件;涉林业行政管理案件3396件,同比增加550件;涉草原行政管理案件116件,同比增加34件;涉能源行政管理案件72件,同比增加42件;涉其他资源行政管理案件1655件,同比减少436件;涉城市规划管理案件3761件,同比减少270件。
此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环境资源行政典型案例。其中,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兆军诉上虞区环保局行政处罚案件中,上虞区环保局经现场勘查认定李兆军在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依法做出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李兆军停止养殖,但李兆军继续从事养殖活动,故上虞区环保局再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李兆军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兆军在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上虞区环保局认定其养殖行为违反《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正确,故判决驳回李兆军的诉讼请求。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美丽水电站诉岳西县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决定案件中,美丽水电站于2005年在鹞落坪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包家乡鹞落坪村开工建设,2006年岳西县水利局批复同意建设,2009年岳西县环保局以美丽水电站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为由补办环评批准手续。2017年,安徽省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等先后对鹞落坪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督察。岳西县环保局经立案调查,认定美丽水电站是在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后建设,机房、明渠和涵洞位于鹞落坪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蓄水坝位于保护区的核心区,遂作出决定,责令美丽水电站立即停止生产并限期自行拆除。美丽水电站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美丽水电站系在鹞落坪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其行为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依法应予关闭、拆除。水电站建成后,虽经岳西县水利局补办了批准手续,但并不影响岳西县环保局对违法建设事实的认定,岳西县环保局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该案系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发的行政案件。鹞落坪自然保护区内有大别山区现存面积最大的天然次生林,植物区系复杂,生态系统完整,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涵养水源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鹞落坪自然保护区设立在先,美丽水电站建立时虽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复,但该水电站机房建设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蓄水坝建设在保护区核心区,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法院认定美丽水电站应予关闭和拆除,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体现了依法保护自然保护区的司法态度。
(四)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畅通诉讼渠道,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审判程序和配套机制日趋完善。2018年,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5件,审结16件。与2017年相比,受理数量增加7件,上升12.07%;审结数量减少22件,下降57.89%。截止2018年12月,社会组织已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起了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类型涉及大气、水、土壤、鸟类、濒危植物、湿地、自然保护区、文物、自然遗迹等,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此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件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湖南省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诉林源纸业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中,林源纸业公司在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时,出现设施破损,造成大量废水排入草尾河。后林源纸业公司采取了停产、停排的应急措施,并将废水排放管道拆除后用混凝土封堵。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源纸业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废水,实质上已经对草尾河及洞庭湖造成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同时考虑林源纸业公司超标排放系污水处理设施技改时破损所致,事后采取了停产、停排的应急措施并启动新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结合环境工程专家意见酌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按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洞庭湖环境资源案件的安排,该案由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审理,是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一次探索。同时,该院邀请工程专家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既提高了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又克服了环境资源审判鉴定难的瓶颈问题。
此外,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被评为“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之一。该案中,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在园内铺设了塑胶跑道,但该跑道散发刺激性气味,造成土壤和大气污染。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达成调解,同意拆除幼儿园内铺设的塑胶跑道,铺上草坪及向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捐助10万元。此案是全国首例“毒跑道”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件,此案的调解推动了北京地区多家幼儿园拆除了塑胶跑道,对儿童的健康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法院在判决侵害主体承担相应责任之外,还创新性地让侵害主体以公益捐款的形式承担社会责任,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五)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有效推动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737件,审结1252件。与2017年相比,受案数量增加433件,上升33.21% ;审结数量增加277件,上升28.41%。其中,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13件,审结72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76件,审结231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248件,审结949件。
此间,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发布6件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7件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瑞力杰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瑞力杰公司与开化县华埠镇新安村第一承包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约两亩土地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共填埋上百吨有机硅胶裂解产生的废渣、废活性炭等工业固废。开化县环保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书,瑞力杰公司委托有处置资质公司将该工业固废及感官上觉得受污染的土壤全部挖出清运处理。最后经对残留土壤进行检测,确认填埋在新安村的工业固废产生的渗滤液对填埋地的土壤和附近马金溪河流水生态环境以及地下水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经对污染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受污染地块土壤中苯含量超过人体健康可接受风险水平,需要修复。法院经审理认为,瑞力杰公司违规填埋工业固废,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已查明的具体污染情节、主观过错程度、污染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等因素,判决瑞力杰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支付修复生态环境费用,承担鉴定评估费等费用。该案系因土地利用方式不当污染土壤并引发水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马金溪作为钱江源国家森林公园的重要水域,是开化县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法院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着眼,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法作出判决,有效保障了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同时通过依法审理土壤污染案件,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防止有毒有害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通过地下水循环系统进入河流,彰显了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基本理念。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大银镇人民政府不当履职案中,大银镇政府长期将固体生活垃圾收集后运输倾倒在该镇羊桥村石人脚公路旁,严重危害当地生态环境和群众生活。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向大银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大银镇政府虽作出书面回复但并未积极履职,亦未采取补救措施。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本案,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以大银镇政府不履行行政职权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大银镇政府在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未积极履职和采取补救措施,遂判决确认大银镇政府倾倒垃圾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采取补救措施。该案对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具有指导作用,同时该案中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受理跨行政区划案件,亦是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的有益实践。
(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省、市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江苏、浙江、山东、湖南、贵州、云南、重庆、青海等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规则和配套措施,对辖区内人民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资格、管辖法院、案件范围、起诉提交材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关系、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等规则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有效运行积累了相关经验。
截止2018年底,各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省、市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20件,审结8件。其中,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杨峰在2014年4、5月间分三次将海德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02.44吨废碱液,以处置费每吨1300元的价格交给没有法定处置废物资质的李宏生等人,李宏生等人又以每吨500元、600元不等的价格转交给无资质的孙志才、丁卫东等人。上述废碱液未经处置,排入长江水系,严重污染环境,导致江苏省泰州市下辖靖江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40多个小时,导致泰州市下辖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个小时,靖江市、兴化市有关部门分别采取了相关应急处置措施。杨峰、李宏生等人均以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3月24日,靖江市环境保护局、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认定三次水污染事件共造成环境损害1731.26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德公司作为化工企业,对其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负有法定防治责任,其营销部负责人杨峰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海德公司对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评估鉴定费26万元,上述费用合计5482.85万元。本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探索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后,全国最早受理的省级人民政府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之一,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由七人制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四位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依法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强化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公信力。
二、切实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指导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强化审判理念,出台司法政策,发布司法解释,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工作水平。
(一)强化环境资源审判理念
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强化环境资源审判理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理念,始终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针对大气、水、土壤、固废等重点环境污染问题,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方式,促进环境整体改善;准确把握发展与保护协同共生的辩证关系,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以保障经济发展反哺生态环境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强化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底线意识,严厉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提升环境犯罪成本,震慑潜在环境危害者;严格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科学路径,遵循生态规律,结合地域特点,研究有效对策,创新具体举措;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愿景,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通过有效法律手段把生产生活规制在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范围内,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二)出台环境资源司法政策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主线,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结合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提出了加强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基本理念和具体举措。201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围绕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完善体制机制、锻造专业队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发布环境资源司法解释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立足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优化矿产资源的市场配置,加强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保护,维护矿区及周边环境的生态安全,就矿业权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作、抵押等合同的效力认定、法律后果,无证、越界勘查开采的处理,特殊区域涉矿合同效力的司法审查,涉矿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审理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范围、管辖、公告与通知、诉讼形式、责任方式、损害赔偿范围、损失认定、损害赔偿金的裁判与执行、诉讼调解等作出了规定。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施行《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的任务、原则和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就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诉前程序、受理条件、审理程序、裁判方式等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四)总结环境资源审判经验
各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不断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2018年3月至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开展3次集中调研活动,就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综合调研。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南郑州召开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深入分析新时代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聚焦制约发展的主要问题,科学谋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从案件审判、机构建设、机制建设、裁判规则、理论研究、队伍建设等六个方面对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安排;河南、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南、贵州、云南、重庆、甘肃等高级人民法院交流了各自的工作经验。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就林权纠纷法律适用、环境诉讼证据规则、国家公园司法保护等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加大对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指导力度,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共发布四批37件典型案例。2017年12月,发布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8年3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18年6月,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2018年11月,发布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三、统筹建设环境资源审判专门体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各级人民法院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和归口审理,探索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构建多元共治环境治理格局,有效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水平。
(一)推进专门机构建设和归口审理
截止2018年底,各级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等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数量为1271个。其中,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391个,合议庭808个,巡回法庭72个。2017年10月、2018年2月,浙江、湖北两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使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总数增加至23个。四川省全部21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59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并设立27个环保旅游法庭;甘肃省于2017年9月将矿区人民法院改建为专司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全省14家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形成“甘肃模式”。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将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被告的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均调整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进一步扩大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 “二合一”归口审理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继续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内蒙古、浙江、湖北等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2017年8月、2017年10月、2018年2月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二合一”,至此全国共有15个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者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或者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三加一”的归口审理模式。此外,内蒙古、浙江、江西、河南等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环境资源案件受理案件范围和案由的规定,明确环境资源审判的职责范围和受理案件类型,审判职能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二)探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推动各地探索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自2017年10月26日起,受理天津相关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二审案件,迈出跨省级行政区划管辖案件的重要一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方案》,将黄河流经的巩义市、荥阳市、惠济区、金水区、中牟县的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由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漳州市河长制办公室联合设立全省首个河长制生态环境审判巡回法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动设立长沙、岳阳、郴州等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及湘江、洞庭湖、东江湖三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重点管辖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规定(试行)》,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与交叉管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由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和荣县人民法院分别管辖沱江干流水域和主城区饮用水源地的环境案件。浙江省温州市探索实行由鹿城区人民法院统一集中管辖原由各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行政案件。
(三)推动建立区域司法协作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指示精神,推进建立长江经济带区域司法协作,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2017年12月,发布《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护的意见》;2018年4月,印发《关于为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通知》;2018年9月,在重庆召开长江经济带11+1省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指导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青海省共12家高级人民法院签订《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2018年12月,印发《关于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通知》。
2017年8月,京津冀三地高级人民法院及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工作会议,专门就京津冀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服务和保障冬奥会筹办及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会商,并通过了《京津冀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北京冬奥会筹办相关问题的纪要》和《京津冀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雄安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稳步推进多元共治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的联系沟通,综合运用案件审判、工作协调和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环境执法,同时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有效推进与相关部门在证据收集、案件和解、判决执行等方面的合作。截止2018年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各种形式的衔接工作机制。福建定期召开省政府、省高院共同参加的府院联席会议,有效构建多元共治环境治理格局。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等高级人民法院单独出台或与政府联合出台了有关加强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为环境资源审判各项改革措施提供制度依据和政策支持。
(五)不断创新审判执行方式
各级人民法院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智慧,通过创新裁判方式和执行方式,力促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江苏、福建、江西、河南、贵州等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专门意见,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做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浙江、河南、贵州等地法院积极探索禁止令在诉讼中的作用,避免环境侵权行为造成更大损害。江苏、重庆等地法院探索判决污染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判令污染者在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加大了污染者违法成本,有效防范污染行为再次发生。江苏、山东、贵州、重庆等地法院积极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裁判方式。各地积极探索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代履行、第三方监督、执行回访等制度,推动责任落实到位。山东、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在省级层面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专项资金账户,为落实环境修复责任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四、持续提升环境资源法治保障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环境资源立法,深入开展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加强普法宣传和对外交流,持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
(一)积极参与环境资源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环境资源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为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献言献策。2017年7月以来,先后以条文建议、会议研讨、意见回复等方式参与民法典分则、《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立法编撰和修改工作;参与司法部《环境损害鉴定标准汇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推动将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则,实现司法与立法、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
(二)深入开展审判理论研究
依托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及其理论研究和实践基地的丰富资源,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理论创新。2018年11月,召开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暨学术委员会2018年例会,回顾上年工作情况,研究安排下一阶段的工作。2017年11月、2018年10月两次召开全国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与实践基地联席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和实践基地工作规程》,总结基地工作的经验成果。中国人民大学理论研究基地完成《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协调联动的障碍及其对策研究报告》《环境司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研究报告》。武汉大学理论研究基地组织编写《环境司法文库》理论研究丛书,翻译了印度、菲律宾、新西兰等国的环境资源法律、司法制度。天津大学理论研究基地起草《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若干规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问题研究”成功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福建省漳州市、山东省东营市、黑龙江省林区、江苏省无锡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实践基地分别举办了“第六届生态文明与法治保障”、“全国法院环境司法研讨会”、“第三届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生态损害索赔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管辖与证据问题”专题研讨会。青海省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实践基地完成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三江源生态保护司法保障问题研究——以法院审判的视角展开》并顺利结项。湖南、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与高校合作设立教学基地,举办环境司法论坛,把握学界最新研究动态,拓展环境法官业务视野。
(三)不断深化公众参与
各级人民法院持续推进司法公开,充分运用法院官网、微信公号、微博等同步直播案件庭审;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审理重大环境资源案件,在庭审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提高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举行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企业和公众代表、学生等到庭旁听;发布典型案例和生效裁判文书上网,传播法治声音;各地普遍建立生态修复教育基地,在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发挥重要的宣传教育作用。通过各项措施,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培育法治精神、汇聚法治力量,推动形成人人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2017年7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加“砥砺奋进的五年”大型成就展和“伟大的变革——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型展览,展示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取得的成就。2018年“6.5”环境日前后,各级人民法院围绕环境日主题,结合辖区特点,积极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环境司法宣传活动,全国共有300多家法院开展环境司法宣传活动,其中有48家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11家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或绿皮书,9家法院发布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68家法院开展公开开庭或当庭宣判活动,共发布典型案例200余件,有效引导公众了解、参与环境司法审判。
(四)持续开展对外交流
树立全球视野和国际思维,积极开展双边、多边国际合作交流,通过“请进来”和“走出去”,在吸收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同时,也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法院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信心和巨大成就。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签订《谅解备忘录》,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门户网站建立专门的中国环境司法裁判板块,目前有十个案例和前两期环境资源白皮书英文版即将在该门户网站上公布。与亚洲开发银行和欧洲环保协会合作,于2017年9月举办“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于2018年7月举办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和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培训班,邀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法国、芬兰、巴西、南非、巴基斯坦、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专家、法官、学者参会研讨交流,形成《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共识》等重要成果。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派员前往巴西参加第八届国际水资源大会及全球环境司法研究院临时管理委员会第一次“面对面”会议;前往华盛顿参加“司法与环境:为未来而审判”国际研讨会,并参加佛蒙特法学院组织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和司法实践”培训交流项目;前往美国佛蒙特和夏威夷环境法庭进行学习交流;前往泰国曼谷参加第二届“一带一路”国家环境法治交流与合作论坛。2017年8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组派高、中、基层三级法院环资审判骨干为主体的代表团,赴美国洛杉矶、纽约两地进行环境资源审判专题培训交流;2017年9月,青海省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培训团赴美国就美国环境资源司法举证规则和受损数额确定机制进行培训。
经过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进入了发展快车道。但是,当前的环境资源审判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还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各地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专门机构和体制机制建设仍需推进,案件裁判规则不统一的问题仍然存在,环境资源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在未来的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附录一2017-2018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结环境资源类
案件情况
附录二 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情况
表一: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情况汇总表
表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置环境资源专门审判庭情况
表三: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情况
附录三 环境资源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2017—2018)
附录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目录
一、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1:汤某等十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例2: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古文秀污染环境案
案例3:尼玛多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案
案例4:贵州泰蘋河生态养殖开发有限公司诉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
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例5:赵来喜、周正红与赵成春买卖合同案
案例6: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诉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水污染损害赔
偿案
案例7:富启建材有限公司诉姚友刚等确认合同无效案
案例8: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
府不当履职案
案例9: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沐川县人民政府政
府信息公开案
案例10:罗建兰、游泳等人诉丰都县水务局行政批复违法案
二、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1: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占荣等
污染环境案
案例2:被告人梁理德、梁特明非法采矿案
案例3:被告人白加碧失火案
案例4: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环境污染民事
公益诉讼案
案例5:重庆市长寿区珍心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中盐重庆长寿盐
化有限公司、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6:山西京海公司等诉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
让纠纷案
案例7:贵州省清镇市流长苗族乡人民政府诉黄启发等确认合同无
效纠纷案
案例8:陈永荣等诉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噪音污染损害赔偿
纠纷案
案例9: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
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10:李兆军诉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三、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1: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诉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行政公益
诉讼案
案例2: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港区水利局行政公益
诉讼案
案例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公益诉
讼案
案例4: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国土资源局、贵州梵净
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5: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路荣太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6: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诉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民事公
益诉讼案
案例7: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1:被告人易文发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
案例2:被告单位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程龙等污
染环境案
案例3:被告人邓文平等污染环境案
案例4: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水污染公
益诉讼案
案例5: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凯发新泉水务(扬州)有限公司水
污染公益诉讼案
案例6:湖南省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诉湖南林源纸业
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案例7: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8:岳西县美丽水电站诉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决定案
案例9: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
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10: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诉宜昌市点军区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