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塞伦盖蒂公路案——东非法院判决禁止修建高速公路横穿国家公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5-26 13:28:25
  案件梗概:
  2010年,一家总部位于肯尼亚的小型非政府组织——非洲动物福利网络(ANAW)向东非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永久性叫停坦桑尼亚政府的道路工程,该工程计划修建的一条长达 53 公里的高速公路并横穿塞伦盖蒂国家公园,该国家公园已经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遗产。原告认为,道路工程可能导致环境损害,并严重扰乱每年的角马迁徙。但被告坦桑尼亚政府则主张,这条公路将成为连接西北地区和全国其他地区的纽带,促进国内经济的长足发展。
  基于条约成立的东非法院旨在保证 1999 年《东非共同体条约》得到有效遵守。非洲动物福利网络认为,该道路工程违反了《条约》规定。根据《条约》的要求,所有缔约方(包括坦桑尼亚) 均有义务保护和管理环境与自然资源。2014 年, 法院一审审判庭裁定坦桑尼亚政府计划修建横穿塞伦盖蒂国家公园的决策是违法的。
  本案对保护世界上最重要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塞伦盖蒂国家公园意义重大。本案还确立了东非法院可以就环境问题向缔约国下达禁令的司法实践。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是否有权下达禁令以及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国家行为的临界点,这也是东非法院上诉庭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所在。
  坦桑尼亚政府认为,《条约》并未赋予法院颁布禁令的权力。而法院则认为,下达禁令,包括永久性地禁止缔约国政府实施任何有悖于《条约》精神的行为,是法院固有的内在权力。这项权力能够保证法院正确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法院签发禁令的权力并非源自任何成文法,而是属于法院固有的内在权力,它使法院能够确保法律得到遵守与服从。如果没有这项权力,法院将成为一个纸老虎,无法对违法行为采取行动。
  坦桑尼亚政府称,该高速公路尚处于起步阶段,并不属于《条约》中认定的可被责罚的违约国家行为,因此法院一审审判庭作出修路提案违反《条约》的判决是错误的。政府还称,修路提案仅是一项构想和计划,尚未成为可归因于国家的具体行动。法院指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条约》的国家行为”,这一临界点很难界定。但本案中,法院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认定一项初步构想或计划属于可诉的国家行为:
  - 有经商定同意的建筑计划和图纸;
  - 工程量清单;
  - 项目已得到内阁批准;
  - 有经国会支持或批准的适当预算;
  - 如有需要,启动贷款流程为项目提供融资;
  - 启动适当的采购程序(无论是公开还是非公开招标);
  - 工程实际开始的具体表现(例如,官方现场勘测,现场破土动工的建筑机械和材料已经交付等)。
  法院认为若政府实施修路计划,以上要素, 不论是满足一项还是多项,也不论是分别满足还是共同满足,都将构成《条约》第 30 条项下的国家行为。尽管法院认定在塞伦盖蒂国家公园建造高速公路的提议还没有达到构成坦桑尼亚国家行为的标准,法院仍拒绝驳回一审审判庭签发的永久性禁令,因为证据表明,如果该“初步计划” 转化为具体行动,这将对塞伦盖蒂的生态系统造成“紧迫的、不可逆的环境损害风险”。
  即便没有《条约》的成文规定,法院仍通过本案成功宣示了其下达禁令(包括永久性禁令)的固有权力。同时,法院阐明了判断计划是否已转变为国家行动的必要条件,以便日后将这些违反《条约》环境条款的行为顺利诉诸法院。
  如何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将是一场永不休止的争论,而本案再次凸显了这一点。因此, 本案意义重大。因为在权衡了经济利益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之后,法院下令永久叫停了所有未来在塞伦盖蒂修建公路的计划,而这些计划原本将会侵占自然栖息地并给寻找食物和水源的迁徙动物造成巨大的生存压力。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