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达黎加:禁用损害蜜蜂农药案——预警原则在环境案件中的应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5-26 13:20:56
案件梗概:
本着一贯的环境优先的传统,哥斯达黎加最高法院判决要求该国农畜牧业部开展科学研究, 对新烟碱类杀虫剂展开分析,研究这种杀虫剂作为全球使用最广泛的农药之一,对蜜蜂、环境和公共健康的影响,研究结果可能促使哥斯达黎加出台禁止使用损害授粉昆虫的杀虫药剂禁令。
新烟碱类杀虫剂占据全球逾 25% 的杀虫剂市场份额,几乎各类主要作物都会施用此类杀虫剂。这类杀虫剂效力很强,不仅可以通过直接接触消灭昆虫,还会渗入作物组织,导致昆虫在食用作物后死亡。因此,非目标昆虫也会受到影响——例如蜜蜂,它们会通过花蜜和花粉受到新烟碱类杀虫剂的损害。
长期以来,科学家一直认为蜜蜂种群数量的下降和新烟碱类杀虫剂的使用相关。这类化学品会破坏蜜蜂的神经系统,影响蜜蜂的学习和记忆能力——这种能力对于蜜蜂这种群居昆虫至关重要,因为他们主要依靠这些能力和同类沟通食物的方位信息。
当前,全球授粉昆虫数量的下降敲响了生态危机的警钟。因此,欧盟已于 2015 年禁止了三类新烟碱类杀虫剂的使用。
法律分析:
本案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是否以及何时可以适用预防性原则(preventive principle)或预警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 并采取预防性措施。
为了规避新烟碱类农药直接损害蜜蜂的科学证据,哥斯达黎加农畜牧业部辩称,这种损害仅出现于实验室条件下,尚没有证据证明在自然条件下这些影响依然存在,且无法证明这类农药对蜜蜂种群数量及对环境的间接影响。
但是,哥斯达黎加最高法院则判决称,新烟碱类农药存在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的风险,因此应该采取预防性措施。法院判决农畜牧业部应开展科学研究,分析含有新烟碱物质的农用化学品对哥斯达黎加的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公众健康产生的影响,并裁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这些可能受到损害或受到重大威胁的宪法权益。
保护环境是国家责任,国家应遵循环境保护中的预警原则。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客观义务,可以以司法的形式,通过公众的主观权利体现。在公共机关、自然人或法律实体公开疏忽公众权利的情况下,公众可通过司法机关要求国家采取恰当的措施,监督保障该项权利。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国家开展有益活动,履行其保护居民生命、健康及环境权的责任,应包括明确认可环境损害对生物多样性及人身权利的紧迫威胁(风险)。
环境保护中的预防性原则和预警原则作为宪法性原则在本案中得到进一步发展,法院肯定了国家必须采取行动预防生物多样性和环境面临的风险。例如,如果一项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且其造成的风险或环境损害存在一定的确定性,此时应采用预防性原则,即必须在开展任何活动之前对该潜在的环境损害进行充分的评估和检查。另一方面,如果一项活动对环境可持续性的影响在科学上无法完全确认,此时则应采用预警原则,要求国家不得以缺乏科学确定性为由, 推迟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环境退化或生物多样性受损。总结而言,“这两项原则的区别在于对某项行为或活动所产生的风险的了解程度及确定性。”
凡涉及保障公众的健康权、获得健康和生态平衡的环境权方面,政府在履行义务时务必遵循预防性和预警性原则这两条最主要的原则,从而将人类活动对环境退化和破坏的影响降到最低。由此,哥斯达黎加的公共机关必须采取恰当的措施,监管使用杀虫剂可能产生的风险。根据预警性原则,如果某项行为或活动所产生的风险或环境影响无法从科学上完全确定,国家亦不得因怀疑而延迟采取环保措施,相反,公共机关有义务实施预先的、有效的措施,以预防环境退化,保障环境可持续发展。
在这一典型案例中,哥斯达黎加最高法院宪法庭以判决的方式充分释明了预警原则,既保障了公众的健康和生命权、以及公民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同时还保障了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生物多样性。
本着一贯的环境优先的传统,哥斯达黎加最高法院判决要求该国农畜牧业部开展科学研究, 对新烟碱类杀虫剂展开分析,研究这种杀虫剂作为全球使用最广泛的农药之一,对蜜蜂、环境和公共健康的影响,研究结果可能促使哥斯达黎加出台禁止使用损害授粉昆虫的杀虫药剂禁令。
新烟碱类杀虫剂占据全球逾 25% 的杀虫剂市场份额,几乎各类主要作物都会施用此类杀虫剂。这类杀虫剂效力很强,不仅可以通过直接接触消灭昆虫,还会渗入作物组织,导致昆虫在食用作物后死亡。因此,非目标昆虫也会受到影响——例如蜜蜂,它们会通过花蜜和花粉受到新烟碱类杀虫剂的损害。
长期以来,科学家一直认为蜜蜂种群数量的下降和新烟碱类杀虫剂的使用相关。这类化学品会破坏蜜蜂的神经系统,影响蜜蜂的学习和记忆能力——这种能力对于蜜蜂这种群居昆虫至关重要,因为他们主要依靠这些能力和同类沟通食物的方位信息。
当前,全球授粉昆虫数量的下降敲响了生态危机的警钟。因此,欧盟已于 2015 年禁止了三类新烟碱类杀虫剂的使用。
法律分析:
本案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是否以及何时可以适用预防性原则(preventive principle)或预警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 并采取预防性措施。
为了规避新烟碱类农药直接损害蜜蜂的科学证据,哥斯达黎加农畜牧业部辩称,这种损害仅出现于实验室条件下,尚没有证据证明在自然条件下这些影响依然存在,且无法证明这类农药对蜜蜂种群数量及对环境的间接影响。
但是,哥斯达黎加最高法院则判决称,新烟碱类农药存在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的风险,因此应该采取预防性措施。法院判决农畜牧业部应开展科学研究,分析含有新烟碱物质的农用化学品对哥斯达黎加的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公众健康产生的影响,并裁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这些可能受到损害或受到重大威胁的宪法权益。
保护环境是国家责任,国家应遵循环境保护中的预警原则。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客观义务,可以以司法的形式,通过公众的主观权利体现。在公共机关、自然人或法律实体公开疏忽公众权利的情况下,公众可通过司法机关要求国家采取恰当的措施,监督保障该项权利。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国家开展有益活动,履行其保护居民生命、健康及环境权的责任,应包括明确认可环境损害对生物多样性及人身权利的紧迫威胁(风险)。
环境保护中的预防性原则和预警原则作为宪法性原则在本案中得到进一步发展,法院肯定了国家必须采取行动预防生物多样性和环境面临的风险。例如,如果一项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且其造成的风险或环境损害存在一定的确定性,此时应采用预防性原则,即必须在开展任何活动之前对该潜在的环境损害进行充分的评估和检查。另一方面,如果一项活动对环境可持续性的影响在科学上无法完全确认,此时则应采用预警原则,要求国家不得以缺乏科学确定性为由, 推迟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环境退化或生物多样性受损。总结而言,“这两项原则的区别在于对某项行为或活动所产生的风险的了解程度及确定性。”
凡涉及保障公众的健康权、获得健康和生态平衡的环境权方面,政府在履行义务时务必遵循预防性和预警性原则这两条最主要的原则,从而将人类活动对环境退化和破坏的影响降到最低。由此,哥斯达黎加的公共机关必须采取恰当的措施,监管使用杀虫剂可能产生的风险。根据预警性原则,如果某项行为或活动所产生的风险或环境影响无法从科学上完全确定,国家亦不得因怀疑而延迟采取环保措施,相反,公共机关有义务实施预先的、有效的措施,以预防环境退化,保障环境可持续发展。
在这一典型案例中,哥斯达黎加最高法院宪法庭以判决的方式充分释明了预警原则,既保障了公众的健康和生命权、以及公民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同时还保障了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生物多样性。
责任编辑:韩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