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亚马逊毁林案——最高法院支持青少年针对亚马逊毁林提起诉讼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5-26 13:16:45
案件梗概:
2018 年,年龄在 7 岁至 26 岁不等的 25 名青少年原告对哥伦比亚中央政府、若干地方政府及企业提起了一起特别的宪法诉讼来捍卫自己的基本权利。原告称,因政府应对毁林问题不力而导致的气候变化侵犯了他们个人和集体的权利, 包括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生命权、健康权、食物权和用水权。
原告认为,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和本国法律, 哥伦比亚政府负有逐年降低森林砍伐率的法定义务,但实际情况是,森林砍伐的速率非但没有减缓,反而在加快。区法院一开始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告不服并上诉至哥伦比亚最高法院,最终得到了后者的支持。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毁林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威胁。法院强调,亚马逊雨林毁林所引发的一个迫在眉睫的危机就是动植物的大规模灭绝。
法院发布了强制命令,要求政府被告制定行动计划来应对毁林和气候变化,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创建“哥伦比亚亚马逊生命的代际协定 -PIVAC”来减少毁林和温室气体排放,并要求各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的 48 小时内采取切实行动,缓解毁林问题。
这一案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院采取了“以生态为中心”的方法,把亚马逊森林作为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主体”,强调保护亚马逊是国家和国际社会的义务。
法律分析:
区法院认为以宪法诉讼的形式提起本案并不适当,因为本案涉及的权利是集体性权利,继而驳回了原告的请求。而在上诉审判中,哥伦比亚最高法院推翻了区法院的判决,认为本案已经满足提起宪法诉讼的条件,因为环境恶化、对基本权利的侵犯和对个人的直接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已经确立。因而司法裁决倾向于对个人而非集体权利的恢复。
就政府的法定义务而言,最高法院同意原告的观点,认为依据《巴黎协定》,《哥伦比亚、德国、挪威和英国关于减少哥伦比亚亚马逊毁林导致的排放的联合声明》,以及哥伦比亚 2015 年颁布的《1753 号法令》,哥伦比亚政府负有降低年毁林率的法定义务。然而,据报道, 2016 年哥伦比亚损失了 178697 公顷的森林,毁林较 2015 年上升了 44%,其中 70074 公顷位于亚马逊。根据哥伦比亚水文、气象和环境研究所的数据,毁林将导致 2071 年升温 2.14 摄氏度,届时原告仍然在世,因此毁林行为将对原告基本权利造成影响。
最高法院判决认为,生命权、健康权、最低的生活保障、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都与环境和生态系统紧密相连并由其决定。法院运用了预防性原则、代际公平和团结原则,认为毁林已经构成对后代基本权利的威胁。
至于大自然的权利,最高法院认为哥伦比亚的亚马逊森林作为“地球之肺”,属于“权利主体”,国家和国际社会都有义务对其进行保护。法院批评了人类中心主义和人类霸权地位的自私范式,并采取了“生态中心- 人类中心”的标准, 这一标准将生态系统与人类置于同等地位,从而避免用傲慢的态度对待环境资源。
法院下达了五个强制命令,要求被告:
1)制定短期、中期和长期的行动计划来应对毁林和气候变化的影响;
2)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创建“哥伦比亚亚马逊生命的代际协定 -PIVAC”来减少毁林和温室气体排放;
3)所有地方政府应当更新并执行“土地管理计划”,并将减缓毁林的行动计划纳入其中;
4)企业被告应当制定行动计划来应对毁林;
5)在判决生效后的 48 小时内采取有效行动以减缓毁林。
判决在推理部分重点突出了生物多样性受到的威胁。法院强调,毁林造成的紧迫危险之一就是动植物物种的大规模灭绝。根据专家报告, 约 57% 的树种都处于危险之中,包括美洲虎和安第斯熊在内的动物物种也难以幸免。此外, 法院将生态视为一个整体,强调亚马逊的大规模毁林将破坏其与安第斯山脉之间的生态联结, 造成栖息在生态走廊中的物种灭绝或面临威胁, 从而“对生态完整性造成损害”。
此外,最高法院特别重视公众的积极参与, 包括后代、受影响的社群、科学机构或环境研究组织,以及利益相关的一般公众。从本案的执行情况来看,法院的命令推动了自下而上保护大自然的行动,从而帮助并确保政府履行其法律义务, 这在地方层面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最高法院通过本案首次承认了哥伦比亚亚马逊森林“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认定其有权受到国家和地方机构的保护、保存、维持和修复。在政府应对毁林不力的情况下,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为民众保护森林铺平了道路。
2018 年,年龄在 7 岁至 26 岁不等的 25 名青少年原告对哥伦比亚中央政府、若干地方政府及企业提起了一起特别的宪法诉讼来捍卫自己的基本权利。原告称,因政府应对毁林问题不力而导致的气候变化侵犯了他们个人和集体的权利, 包括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生命权、健康权、食物权和用水权。
原告认为,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和本国法律, 哥伦比亚政府负有逐年降低森林砍伐率的法定义务,但实际情况是,森林砍伐的速率非但没有减缓,反而在加快。区法院一开始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告不服并上诉至哥伦比亚最高法院,最终得到了后者的支持。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毁林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威胁。法院强调,亚马逊雨林毁林所引发的一个迫在眉睫的危机就是动植物的大规模灭绝。
法院发布了强制命令,要求政府被告制定行动计划来应对毁林和气候变化,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创建“哥伦比亚亚马逊生命的代际协定 -PIVAC”来减少毁林和温室气体排放,并要求各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的 48 小时内采取切实行动,缓解毁林问题。
这一案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院采取了“以生态为中心”的方法,把亚马逊森林作为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主体”,强调保护亚马逊是国家和国际社会的义务。
法律分析:
区法院认为以宪法诉讼的形式提起本案并不适当,因为本案涉及的权利是集体性权利,继而驳回了原告的请求。而在上诉审判中,哥伦比亚最高法院推翻了区法院的判决,认为本案已经满足提起宪法诉讼的条件,因为环境恶化、对基本权利的侵犯和对个人的直接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已经确立。因而司法裁决倾向于对个人而非集体权利的恢复。
就政府的法定义务而言,最高法院同意原告的观点,认为依据《巴黎协定》,《哥伦比亚、德国、挪威和英国关于减少哥伦比亚亚马逊毁林导致的排放的联合声明》,以及哥伦比亚 2015 年颁布的《1753 号法令》,哥伦比亚政府负有降低年毁林率的法定义务。然而,据报道, 2016 年哥伦比亚损失了 178697 公顷的森林,毁林较 2015 年上升了 44%,其中 70074 公顷位于亚马逊。根据哥伦比亚水文、气象和环境研究所的数据,毁林将导致 2071 年升温 2.14 摄氏度,届时原告仍然在世,因此毁林行为将对原告基本权利造成影响。
最高法院判决认为,生命权、健康权、最低的生活保障、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都与环境和生态系统紧密相连并由其决定。法院运用了预防性原则、代际公平和团结原则,认为毁林已经构成对后代基本权利的威胁。
至于大自然的权利,最高法院认为哥伦比亚的亚马逊森林作为“地球之肺”,属于“权利主体”,国家和国际社会都有义务对其进行保护。法院批评了人类中心主义和人类霸权地位的自私范式,并采取了“生态中心- 人类中心”的标准, 这一标准将生态系统与人类置于同等地位,从而避免用傲慢的态度对待环境资源。
法院下达了五个强制命令,要求被告:
1)制定短期、中期和长期的行动计划来应对毁林和气候变化的影响;
2)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创建“哥伦比亚亚马逊生命的代际协定 -PIVAC”来减少毁林和温室气体排放;
3)所有地方政府应当更新并执行“土地管理计划”,并将减缓毁林的行动计划纳入其中;
4)企业被告应当制定行动计划来应对毁林;
5)在判决生效后的 48 小时内采取有效行动以减缓毁林。
判决在推理部分重点突出了生物多样性受到的威胁。法院强调,毁林造成的紧迫危险之一就是动植物物种的大规模灭绝。根据专家报告, 约 57% 的树种都处于危险之中,包括美洲虎和安第斯熊在内的动物物种也难以幸免。此外, 法院将生态视为一个整体,强调亚马逊的大规模毁林将破坏其与安第斯山脉之间的生态联结, 造成栖息在生态走廊中的物种灭绝或面临威胁, 从而“对生态完整性造成损害”。
此外,最高法院特别重视公众的积极参与, 包括后代、受影响的社群、科学机构或环境研究组织,以及利益相关的一般公众。从本案的执行情况来看,法院的命令推动了自下而上保护大自然的行动,从而帮助并确保政府履行其法律义务, 这在地方层面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最高法院通过本案首次承认了哥伦比亚亚马逊森林“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认定其有权受到国家和地方机构的保护、保存、维持和修复。在政府应对毁林不力的情况下,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为民众保护森林铺平了道路。
责任编辑:韩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