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孔雀案——拯救独一无二的鸟类栖息地,向水电站说“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5-26 13:05:53
案件梗概:
为保护绿孔雀这一珍稀美丽的物种,中国本土社会组织自然之友将水电站承建方和环评单位告上法庭并胜诉。两审法院均认为,修建水电站会破坏重要的绿孔雀栖息地,所以判决停止修建装机容量 27 万千瓦的戛洒江水电站。此案成为中国践行保护生物多样性承诺的代表性案件。
在中国传统文学中,绿孔雀素来有“百鸟之王 ”的美誉。但由于栖息地破坏、偷猎和农药污染,绿孔雀在中国的野外种群数量已经锐减至235 至 280 只。现存的绿孔雀主要分布于云南, 其珍稀程度相较于国宝大熊猫有过之而无不及。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上,绿孔雀已被列为“濒危”物种,仅有零星数量分布于东南亚部分地区。
此案系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彰显了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高度重视。
法律分析:
历时近三年,数次庭审之后,2020 年 3 月,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水电站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2020 年 12 月,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有三:
1.水电站蓄水淹没河滩属尚未实际发生的损害,会给绿孔雀带来多大影响?
对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对绿孔雀栖息地、陈氏苏铁生长具有迫切性和现实性的重大风险。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针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即预防性公益诉讼。
2.案件中所涉环境影响评价过程是否违法?
自然之友主张环评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存在违法行为,未能作出全面调查和客观评估。
环评单位主张本案所涉《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已载明“由于时间局限和野生动物特点,无论鸟类还是其他隐蔽性更强的类群的动物均不可能在短期内通过调查得出满意结论”。评价时系综合对文献资料和访问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得出水电站建设不会影响绿孔雀在当地生存和繁衍的结论。同时,该报告书编制和审批时,陈氏苏铁尚未被正式描述及列入世界苏铁名录,因此报告书尚未包含相关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环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违法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环评报告的制作方如何采用相关材料进行评价并作出结论,依赖于制作方的认知水平、评判标准及环评技术发展等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结合本案《环评报告书》来看,其内容与结论的作出并无唯一、对应、直接且必然的关联,亦无证据证明环评单位在环评中存在违法行为。
3.水电站是否应当停止建设?如应当停止, 是暂时停工还是永久停建?
一审法院判决水电站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但这种停止针对的是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建设方案。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处理,待水电站建设单位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认为,结合绿孔雀栖息地所面临的风险,同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有关规定,原审法院的判决符合在当时情况下环境保护迫切性的现实需要,判决结果综合考虑了对社会经济带来的冲击并兼顾合理性及时效性,有效防范了可能带来的濒危物种灭绝的重大风险,绿孔雀生态栖息地面临的重大风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在生态环境部已经责成水电公司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情况下,水电公司应继续履行该项工作。案件所涉水电站是否永久性停建应在水电公司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绿孔雀案是一场里程碑式的胜利。作为中国最具代表性的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司法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提前至损害结果发生之前,彰显了中国司法制度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上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保护绿孔雀这一珍稀美丽的物种,中国本土社会组织自然之友将水电站承建方和环评单位告上法庭并胜诉。两审法院均认为,修建水电站会破坏重要的绿孔雀栖息地,所以判决停止修建装机容量 27 万千瓦的戛洒江水电站。此案成为中国践行保护生物多样性承诺的代表性案件。
在中国传统文学中,绿孔雀素来有“百鸟之王 ”的美誉。但由于栖息地破坏、偷猎和农药污染,绿孔雀在中国的野外种群数量已经锐减至235 至 280 只。现存的绿孔雀主要分布于云南, 其珍稀程度相较于国宝大熊猫有过之而无不及。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上,绿孔雀已被列为“濒危”物种,仅有零星数量分布于东南亚部分地区。
此案系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彰显了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高度重视。
法律分析:
历时近三年,数次庭审之后,2020 年 3 月,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水电站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2020 年 12 月,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有三:
1.水电站蓄水淹没河滩属尚未实际发生的损害,会给绿孔雀带来多大影响?
对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对绿孔雀栖息地、陈氏苏铁生长具有迫切性和现实性的重大风险。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针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即预防性公益诉讼。
2.案件中所涉环境影响评价过程是否违法?
自然之友主张环评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存在违法行为,未能作出全面调查和客观评估。
环评单位主张本案所涉《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已载明“由于时间局限和野生动物特点,无论鸟类还是其他隐蔽性更强的类群的动物均不可能在短期内通过调查得出满意结论”。评价时系综合对文献资料和访问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得出水电站建设不会影响绿孔雀在当地生存和繁衍的结论。同时,该报告书编制和审批时,陈氏苏铁尚未被正式描述及列入世界苏铁名录,因此报告书尚未包含相关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环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违法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环评报告的制作方如何采用相关材料进行评价并作出结论,依赖于制作方的认知水平、评判标准及环评技术发展等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结合本案《环评报告书》来看,其内容与结论的作出并无唯一、对应、直接且必然的关联,亦无证据证明环评单位在环评中存在违法行为。
3.水电站是否应当停止建设?如应当停止, 是暂时停工还是永久停建?
一审法院判决水电站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但这种停止针对的是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建设方案。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处理,待水电站建设单位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认为,结合绿孔雀栖息地所面临的风险,同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有关规定,原审法院的判决符合在当时情况下环境保护迫切性的现实需要,判决结果综合考虑了对社会经济带来的冲击并兼顾合理性及时效性,有效防范了可能带来的濒危物种灭绝的重大风险,绿孔雀生态栖息地面临的重大风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在生态环境部已经责成水电公司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情况下,水电公司应继续履行该项工作。案件所涉水电站是否永久性停建应在水电公司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绿孔雀案是一场里程碑式的胜利。作为中国最具代表性的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司法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提前至损害结果发生之前,彰显了中国司法制度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上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韩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