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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03-07 21:42:26

  (一)基本案情

  金岭公司下属热电厂持续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并存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私自篡改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2014年至2015年间,多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后对金岭公司进行了多次行政处罚,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责成其停产整改、限期建成脱硫脱硝设施,环境保护部对该公司进行过通报、督查。自然之友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超标排污,消除所有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险;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期间所产生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具体数额以专家意见或者鉴定结论为准等。

  (二)裁判结果

  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期间,金岭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监测设备全部运行并通过了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的验收。经法院主持调解,金岭公司自愿承担支付生态环境治理费300万元。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之后,依法公示调解协议内容,并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对调解协议内容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审查,确保调解符合公益诉讼目的,生态环境损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济。该案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公用事业单位超标排放的环境污染责任。金岭公司系热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多次违法超标排放,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诉讼中,金岭公司积极整改,停止侵害,实现达标排放,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使本案具备了调解的基础。法院依法确认该企业存在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事实,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公示,公告期间届满又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后出具调解书。该案对于督促公用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调解程序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做了有益的探索,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责任编辑:韩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