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院长,
各位大法官、法官,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我们继续开会。按照会议议程,现在开始第三项专题研讨——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这也是今年10月将在昆明举办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的重要议题。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院长,
各位大法官、法官,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我们继续开会。按照会议议程,现在开始第三项专题研讨——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这也是今年10月将在昆明举办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的重要议题。
当前,全球物种灭绝速度不断加快,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风险。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涉及到立法、行政等许多方面,而司法应当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专题将有2位中方代表和5位外方代表发言。每人发言时间8分钟,请大家掌握好发言时间,谢谢配合。
首先,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侯建军先生发言。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下午好!
初夏之际,我们齐聚春城昆明,共议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这一重大议题。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承办法院,热诚欢迎各位嘉宾到来。
云南地处北回归线地理带,山高水长、森林茂密、物种繁多,素有“动物王国”“植物王国”和“物种基因库”美誉,生物多样性资源居中国之首,是全球36个物种最丰富的热点地区之一。目前,全省已建成166个自然保护区,其中国际自然保护地12处,为亚洲象、滇金丝猴、云南华盖木、巧家五针松等濒危物种提供庇护。
濒危物种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云南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山”理念,2018年以来共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0725件,其中涉濒危物种案件2811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濒危物种。
一、提供濒危物种的专门化司法保护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云南法院通过案件审判归口化、案件管辖集中化、重点案件专项化,为濒危物种提供专门化司法保护。
针对涉濒危物种案件同时触及多个法律关系、须兼顾司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情况,我们探索“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全省设立了普达措国家公园法庭、赤水河源头环保法庭等13个环境资源审判法庭,选任环境资源法官48名,专门从事包括涉濒危物种案件在内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更加高效地开展濒危物种的司法保护。
针对云南地形复杂、物种分布广泛的特点,我们探索构建以流域、湖域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集中管辖制度,形成司法合力,统一裁判尺度。由昆明、大理等6地设有环境资源审判法庭的中级法院集中管辖全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指定6家基层法院集中管辖涉滇池、洱海等九大高原湖泊的环境资源案件,整体上统筹了各生态功能区内云豹、绿孔雀、鸽子花等云南特有濒危物种的司法保护。
针对云南边境线长,管控破坏、走私、交易野生动植物行为难度大的问题,我们持续开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案件专项审判工作,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为濒危物种及其生境保护筑牢司法屏障。
二、构建濒危物种的恢复性司法机制
一方面是“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积极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共建“环境公益诉讼林”“公益修复基金账户”,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2020年,全省法院共判令补植复绿2073.9亩,补放鱼苗111万尾,收缴生态赔偿金1443.4万元,推动“珠江源生态教育示范基地”“寻甸黑颈鹤保护工作站”“香格里拉补植复绿示范基地”等修复基地建设,为濒危物种及其生境的整体恢复注入司法力量。
另一方面是跨部门、跨区域司法联动协作和公众参与。通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林草部门等构建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栖息于九大高原湖泊的棕颈犀鸟、青头潜鸭、宁蒗裂腹鱼等濒危物种的多部门协同保护;通过签订“长江经济带11+1”“赤水河流域”“北盘江流域”等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加强中华鲟、白暨豚、扬子鳄等濒危物种及其生境的全流域协同保护。同时,每年世界环境日进行集中司法宣传已成常态,通过阳光庭审、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向全社会传递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形成保护濒危物种的共识,并付诸行动。
三、探索濒危物种的预防性司法救济
濒危物种的损害一旦发生,再行救济成本巨大甚至于事无补,事前预防尤显重要。云南法院主要依托环保禁止令制度和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探索濒危物种的预防性司法救济。
为及时制止破坏濒危物种的行为,我们制定中国首个环保禁止令规定——《关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环保禁止令的意见》,明确法院可在诉前或诉中依申请作出环保禁止令,为濒危物种的预防性司法救济提供规则指引。
为更好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对濒危物种的保护作用,我们在个案中探索预防性审判规则,将预防为主原则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具体案件审判实践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前不久,云南法院审结的“绿孔雀案”是中国首例涉濒危野生动植物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案的绿孔雀、陈氏苏铁等濒危物种,栖息于红河干热河谷,当地正在建设的水电站可能导致其生境淹没,引发该区域物种和生态环境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害。云南法院经审理,判令建设方停止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水电站建设,预防了该区域濒危物种灭绝和生态系统失衡的重大风险,为生物多样性特别是濒危物种的预防性保护提供有益借鉴。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相知无远近,万里尚为邻。让我们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交流合作,为共同守护生物多样性、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贡献司法智慧!
谢谢大家!
感谢侯建军院长。
下面,请南非共和国最高上诉法院院长曼迪萨•玛雅女士发言。
在南非,气候变化、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丧失和危险废物管理等环境问题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首先,南非批准并加入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及补充协定《卡塔赫纳议定书》和《名古屋议定书》。其次,《1996年南非共和国宪法》在其《权利法案》1第24条确立了内容广泛的健康环境权,并责令政府采取措施防止对环境的一切有害行为,第三,各级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环境立法,包括1998年第107号法《国家环境管理法》(NEMA),该法是南非法律中的首要的环境保护立法,其他法律需与该法宗旨一致。但是,《宪法》是环境法的渊源,也是制定环境法时必须遵循的最高权威。
1994年南非获得民主并颁布《宪法》后,环境法经历了重大变革。该宪法采取权利的路径,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能以及法院就环保问题行使司法职能的方式产生了深远影响。我将通过几个案例说 明法院如何严格保护宪法规定的环境权。
在土地利用和开发领域,已出现将环境考量作为一个原因阻止有争议的土 地开发的诉讼,法院必须平衡来源于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和法律施加的限制之间 的竞争权益。例如,Kranspoort 社区诉 Kranspoort 农场(Kranspoort Community Re: Farm Kranspoort 48 LS)一案中,Kranspoort 社区根据《宪法》第 25 (7)条与《1994年土地权利恢复法》第2条向农场提出恢复其土地权利的诉求,农场主以环境关切为由,反对这一主张。农场主的环境关切包括,将土地退还给社区将违反对该地区作为自然保护区进行妥善管理所必需的环境保护原则,同时将耗尽自然资源并危及许多因人类有害活动而濒临灭绝的动植物物种。法院认可该地区是环境敏感地区且当前的土地使用方式促进了环境保护。但法院基于以下主张仍对社区诉求予以支持,即倘若将社区纳入环境的可持续管理体系中,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恢复土地权利并不会偏离农场的可持续管理。
南非非常独特,拥有丰富的地质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凭借其独特的植物和海洋物种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狩猎物种和矿物质,南非跻身全球前三大生物多样性国家之列。但是,丰富的资源带来了责任和挑战:必须对资源加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造福于所有南非人和未来世代。因此,南非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保护不仅对南非而且对世界都具有重大意义。
南非的主要矿业法规是2002年第28号《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该法案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与制宪前矿业的传统做法截然不同,长期以来矿业对其活动带来的社会和环境影响置若罔闻。
与此相关的案例是南非安塞乐米塔尔公司诉Vaal环境正义联盟案。本案中, 法院驳回了安塞乐米塔尔公司公司对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该判决认定安塞乐米塔尔公司拒绝向Vaal环境正义联盟披露其可能破坏环境的采矿活动相关信息的行为无效。法院强调了法律对公众参与和协作治理在环境保护方面重要作用的认可,同时指出平衡好工业活动及其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同环境保护这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重要关切之间的利益冲突十分重要。
在比兰库鲁等人诉政府非法猎捕犀牛一案中,高等法院认定上诉人谋杀罪、 非法猎捕犀牛以及非法拥有枪支弹药的罪名成立。所有上诉人均被判处50年有期徒刑,附条件缓刑5年,最终执行不准假释的25年有期徒刑。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痛惜地表示“犀牛应受到特别保护,因为这一物种濒临灭绝。南非犀牛种群的减少引起了南非和国际社会的关注”,据此,法院认定由于该罪行猖獗、性质严重七所作判决定罪量刑适当。
在南非,《国家环境管理法》等法律就污染防治做出规定,《国家环境管理法》规定要避免污染和环境恶化,在无法完全避免的情况下,将污染程度减少到最 低限度并采取补救措施七并对造成、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恶化的任何人施以注意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污染或退化发生、持续或再次发生。
在南非的第一起“气候变化”诉讼案——非洲约翰内斯堡地球生命诉环境事务部长等一案中,环境事务部的一名工作人员据称根据《国家环境管理法》颁发了Thabametsi公司修建1200MW燃煤发电站的环境许可。该发电站位于林波波省,其使用寿命为40年。该工作人员授予环境许可时并没有对该项目进行气候影响评估。在对地球生命组织提起的针对这一许可决定的司法审查中,众所周知的是燃煤发电站是南非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源,这些发电站不仅会加剧气候变化,而且自身也有可能遭受气候变化带来的恶果。法院承认,气候变化对南非的可持续发展构成重大风险,宪法的环境权中对此也做了明确确认。同时,法院认为决策者应审慎考虑拟建燃煤发电站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在对该项目申请做出决定之前,对该项目气候变化影响进行专门调研。法院要求环境 事务部长考虑对该项目做出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报告、古生物学影响评估报告, 听取有关各方和受项目影响各方对报告的评议和其它相关补充信息。该案挑战了基于过时的能源政策做出的决定,当地的情境下适用了国际协议,开创了十分重要的先例。
然而,普通法的某些方面仍可用来处理污染问题,如法院适用妨害原则和根据侵权责任法提起的阿奎利亚诉讼——法院在水和环境事务部长等诉实益投资公司案中应用了这些原则。该案中,原告根据1989年第73号《环境保护法》第34条向开普敦市以及水和环境部部长和地方政府提出赔偿请求。该请求的依据是:开普敦市政府出台了一项指令,旨在保护被告名下的土地环境,在原告遵守该指令的情况下,该土地的价值大大降低。”
南非非常幸运,因为南非颁布了宪法和强有力的环境法,法院独立审理且具备审理环境案件的能力。但是,法院是否能在发展强有力的环境权法理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还取决于原告提起恰当的诉讼,在不同情况下保护各种环境利益,以便法院可以对相关的宪法和法律条款作出合理的解释和适用。因此,法院在这一领域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众多其他主体和因素的参与和贡献。
我们需要铭记作为全球公民的共同责任,我们不仅要在出现环境危机时作出应对,更要防患于未然,因为前者的投入成本更高,代价也更大。对环境的危害可能是不可逆的,因此,更应从根本上避免破坏环境,而不是先破坏后补救, 因为在某些情况下环境一旦被破坏就将覆水难收。
感谢曼迪萨•玛雅院长。
下面,请澳大利亚联邦新南威尔士土地与环境法院首席法官布莱恩•普勒斯顿先生发言。
我想来谈一下在生物多样性中确定性的作用,特别是法院在受理这种生物多样性的纠纷,谈到生物多样性的时候都会涉及到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可能由自然系统和过程的不可预测性和随机性导致。这种不确定性存在一个范围,包括已知的已知、已知的未知和未知的未知。
我想将不确定性分成几类:在知识产生的周期中,科学不断受到审查、修订、更新和改进。
不确定性可能存在于认知、方法论和技术、语言和社会学等方面。
环境知识固有地受到科学不确定性的限制,这是因为其产生是出于特定的监管目的,并且环境知识通常与其生产者的价值观相融合。知识的生产方式包括目的造成了不确定性,另外知识生产者本身有它的价值判断,可以将不确定性确定成两类:可计量的不确定性和不可计量的不确定性。
首先是轮值的不确定性,这些可能是因为缺乏知识导致的,这可能是源于我们对环境了解和评估的方式,以及知识的收集方式,或者没有充足的数据进行解释,无法从数据集中进行归纳以及我们时间、空间的限制等等导致的不确定性。
举个例子,比如生态共同体,法院规定生态共同体是濒危的一些物种,但是我们对于这种生态的共同体知识在法律上如何应对描述,这就是不确定性。这些共同体本身也是随着时间的发展演变,不是一个静态的发展,这个过程也会产生很多不确定性。
方法论的不确定,主要涉及到应该使用的技巧的方法和观点,或者这些技巧和方法是否可靠。特别是在环保法规中的模型使用,做任何模型都需要涉及到假设,可能需要先选取系统的边界,包括时间范围、模型有不同的变量,输入量、输出量等等。
技术方面的不确定性,当然是源自于我们技术能力的不足,无法去更好地对环境影响的评估。举个例子,比如你在做调查时的方法,比如了解某一个物种种群数等等。另外一种不确定性就是我们对于环境的构建不仅来自于环境本身、自然本身,而且来源于人类,所以它基于各种各样的参数,由科学家和专家他们所设定的参数来描述状态。另外一种是语言学的不确定性,语言学不确定涉及到法律的规则、政策、使用的描述和撰写政策的语言。我们起草规则时要使用语言,而语言本身就有不确定性,而且可能依赖上下文,所以永远不可能去事先制定一个规则涵盖所有的情况,所以总会有不确定性的情况。
比如森林的砍伐,问题是这个立法的词汇是否包括一些实际的物理行为,比如砍伐。另外包括一些间接的行为也导致了森林的砍伐。这些不确定性每个过程都会去涉及到整个环保过程。我举个例子,一个是描述和列出自然资源的过程,另外适用这些法律规则和自然现象的时候也会涉及到不确定性。同时,还会在申请批准进行项目的环评时也会涉及到不确定性。当涉及到这些内容时,需要一个流程,使用一些词汇,比如经济活动是否有很大的环境影响,涉及到语言学的不确定性,到底这个词指的是什么,以及基于它审查的过程是什么、基础是什么。
另外还会有程序的范围不确定性,我列出了一些关注点,可能是语言学或者是认知学导致的不确定性。另外本身起草这些环评报告申请时也会带来很多不确定性,也涉及到方法论、语言学等方面。法院如何应对这些不确定性?我指出三个方法:一是采取对环境立法保护的方法,它要和环保立法意图相一致性,来去避免不可化解语言学的不确定性;二是法院会有一个比较谨慎的态度,还有一个认知学的不确定性。法院还会利用一些原则,比如可持续发展,包括跨越子孙后代的平衡等等考虑,对整个环境的安全性考虑。
基本上这就是我的总结,就是如何在法院作出裁判以后来应对这些不确定性,谢谢大家!
感谢布莱恩•普勒斯顿首席法官。
下面,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泽军先生发言。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泽军,今天发言的主题是《高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青海实践》。下面,我围绕主题,结合青海法院实际,作交流发言。
青海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是青藏高原向黄土高原的延伸地带,内含青南高原、柴达木盆地、祁连山地、青海湖盆地和湟水谷地五大生态板块。有9个类型野生植物2238种,兽类85种,鸟类237种。青海严酷的高寒环境构成了独特的生命存衍区,许多生物至此已达到边缘分布和极限分布,是高寒生物自然物种资源库;独特的生态环境造就了世界上高海拔地区独一无二的大面积湿地生态系统,是世界上高海拔地区生物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基因多样性、遗传多样性最集中的地区。青海特殊的生态环境地位,无可替代。
青海地处被称为“世界屋脊”和地球“第三极”的青藏高原,平均海拔近4000米,由于高寒环境的特殊性,青海的高原生态就像水晶一样,弥足珍贵而又非常脆弱。植被受损后不易及时补种生长,甚至造成永久性破坏,极易形成湖泊锐减、草场退化、土壤沙化,对整个生态环境带来安全隐患;森林、植被受损后,赖以生存的动物资源生态链将间接受到损害,甚至导致珍稀野生动物灭绝。青海的高寒环境决定了高原生物多样性资源具有破坏容易修复难、修复周期长且不易逆转等特点。
近年来,从中央政府到地方都加强了对青海特别是三江源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构建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和制度。青海72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中,90%被划定为限制开发或禁止开发区域。青海法院在高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方面主要进行了以下实践:
一、突出司法的责任性,筑牢环境司法理念之基
青海独特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条件,孕育了丰富的高原特有生物资源,形成了许多不同的生物群落。这也决定了青海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范围广、任务重、责任大,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好高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好“中华水塔”,是青海法院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全省法院牢固树立整体国家安全观,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统筹生态系统各个要素的司法保护,解决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问题;牢固树立严格保护理念,对于生物多样性特别是珍稀濒危物种,实行最严格、最科学的司法保护;牢固树立预防和惩治并重理念,在司法审判中加大对生物多样性的预防保护力度;牢固树立修复性司法理念,创新司法裁判方式,确保受损生态环境有效修复。
二、突出司法的法治性,强化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青海法院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用积极的行动和作为开展审判工作,依法审结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如三江源生态法庭审理的非法收购麝香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审结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三江源生态法庭审理的非法猎捕马麝、雪鸡案,由中央电视台、人民网等40余家媒体同步直播,在线观看网民达1900万,通过案件办理和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把自身利益保护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联系起来,将环境守法内化为自觉行动。
三、突出司法的规范性,健全环境司法审判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青海设立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分别设立三江源生态法庭、青海湖生态法庭和祁连山生态法庭;为便利当事人诉讼,结合实际实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归口、统一管辖”的模式;以“车载审判”等方式大力开展巡回审判,运用网上立案、异地立案、视频庭审等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多途径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通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集中管辖、受理条件、审理程序、执行方式等内容,进一步规范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审判执行工作。
四、突出司法的惩罚性,完善环境司法修复机制
青海法院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积极开展预防性、修复性、惩罚性司法。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在对刑事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同时,判决其承担生态环境赔偿、修复费用和修复责任等。比如高某等七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委托第三方编制了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提出了沙堆清理、回填采坑,场地平整,撒播草籽、养护成活等较为具体的综合治理措施,在得到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部门认可后由七人共同承担治理费用。对于非法捕捞湟鱼的案件,同时判令被告人在涉案水域放养专属鱼苗,保持湟鱼野生群落规模,努力恢复生态原貌。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是每一个国家和地区司法机关应尽的重要职责。青海法院将以此次大会为契机,虚心学习多地的优秀经验做法,与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主管部门等加强协作,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和衔接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切实担负起“中华水塔”守卫职责,为共同守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全球绿色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感谢张泽军院长。
下面,请印度共和国最高法院前法官、国家绿色法庭前主席斯瓦坦特•库马尔先生发言。
谢谢大家!尊敬的周强院长,尊敬的杨万明副院长,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同行,尊敬的来自海外的参会者。首先我想跟大家说,您知道有一部名著吗?叫做《发展就是自由》,书中说发展的事情不能够与人群的概念相分离。我们人类要生存、要繁荣离不开从地球所获取资源,生物多样性对国家、地区和对国际社会来说都是重要的治理问题,法律是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管理和可持续性发展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目前您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法律,这些法律的目标都是要确保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性的使用,同时也确保从生物多样性当中获得的成本和收益应该公平地分配。生物多样性对于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和福祉是必不可少的,为此在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的峰会上,缔约国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应该说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生物多样性的国际公约,目的是逆转当时生物多样性在丧失这个可怕的趋势。
在过去30年当中,有关国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机制发展快速,不管是国家、双边还是多边的层次上,现在都有越来越多的法律工具能够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有关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和法规设置了有关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可持续性使用的机制、标准、方法。而且法律通常也规定了生物多样性的收益分配、争端的解决、目标的实施等等,当然还要确保有关生物多样性方面的法律法规要与已有的国际公约习惯、原则相吻合。
印度的情况如何呢?印度也高度尊重国际生物多样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且我们的宪法也专门有这方面的内容,我们的宪法是把义务放在国家的肩膀上,它要保护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多样性。同时公民有责任和义务要保护自然资源,印度的最高法院通过它的司法判决对于宪法第21条的解释扩大化了,第21条说印度人民有权享受体面的生活方式,我们最高法院认为生物多样性就是其中的组成部分。通过案例的判决,最高法院表明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以及加强保护方面,国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一个案例当中,法院再次重申,也就是所有的生物多样性和基因资源都应该得到国家全天候的保护。
印度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在2002年印度颁布了本国的《生物多样性法》,并且已经生效。这跟印度1986年的环境法也是相吻合的,而且还认为在生物多样性当中,人也是生物多样性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印度的《生物多样性法》在政府机构、地方政府这个层次上都规定了他们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规定了如何去评估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的相关案例可以上诉到印度最高人民法院,这都是很重要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资源。
我还想告诉大家,印度法院可以对重要的江河流域和生态功能区保护,还有涉及到森林的保护以及预防性保护,同时也有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比如在森林保护这个领域,还包括冰川和当地水域、林域,我们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决是预防性的,而且是系统性的、综合性的。
我们都知道司法部门其实可以很积极,也可以非常有创造性。不仅印度是这样,我想其他国家的法院也是这样,我们如果连自然资源都不能保护,也就不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而如果连生物多样性都不能保护,最终也会剥夺自己和子孙后代发展的权利。所以我们作为司法届人士,一定要把“保护”这两个字时刻记在脑海当中。
最后,我想提几个建议:一是跨国的合作是非常重要的,以及国际公约要得到各国的认可,并转化为国内的法律,全球采取一致的行动。我想世界各国人们,我们都是属于地球的居民,所以地球上每一个人,我们不仅是地球的人,也是一个短暂的过客,因为我们只是拥有生物多样性一段时间,但是还要把它与别的人分享,还要把它传授给我们下一代。所以在印度,我们的法律对环境、对生物多样性、对法律是坚定不移地提供保护,司法部门是坚定不移地提供司法正义。
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感谢斯瓦坦特•库马尔先生。
下面,请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詹姆斯•桑顿先生发言。
2016年以来,欧洲环保协会一直与最高人民法院保持着良好的合作,我想借此机会表达对最高人民法院和首席大法官周强阁下的感谢。能够尽一份绵薄之力,支持中国法院和检察机关保护自然的不懈努力,我和我的团队倍感自豪。
近年来,中国在环境法治和环境司法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非政府组织可将污染者诉诸法院。全国各级法院成立了数百个专业的环境法庭,并配备了专业的环境法官。同时,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设立专门办理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的部门,仅2020年就提起了8万多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些努力将中国的环境法治提升至新高度。不仅企业,地方政府的环境合规率也快速上升。
我相信,法律将在推动全球环境治理、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以及实现碳中和目标方面扮演重要角色。我期待看到中国的努力激励其它国家也采取行动。
下面谈一谈中国的绿孔雀案。我们看到,要实现有效的环境保护,仅靠建立专业的环境审判机构和专业的环境法官、检察官的努力还不够,我们还缺少一个关键要素,那就是预防性救济措施,即法院从最初就采取措施预防无法弥补的损害发生。
我一直在密切关注着中国环境司法的发展,当看到自然之友提起的绿孔雀 案的判决结果时,我感到十分振奋,因为判决驳回了在云南新建水电站的项目申请,保护了绿孔雀这一珍稀鸟类的栖息地。
本案的意义远远超过了生态保护,虽然生态保护也很重要。该案成为中国第一起使用预防性诉讼理念的案件。本案的法院并非在损害发生后才介入,而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发出了禁令。判决预防了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的发生,具有里程碑意义,将成为中国法院保护自然最有力的工具之一。
世界各地的法院都在努力探索如何利用法律保护环境,欧洲环保协会精选 了十个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标志性案例,并在本次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和即将在昆明举办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上分享。
我们精选的案例代表了不同地域,涉及不同的生物群落和生物多样性丧失 的动因,如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生境破坏、气候变化、农药滥用等。
这些案例让我们认识到全球环境法治所面临的挑战。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 内加强环境治理、健全环境法制、并加强对全球法官、检察官和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这十大标志性案件均为终审判决,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做出了重大贡献。
我们希望领导者能从这些案件中看到诉讼的积极力量,并给包括法官在内 的全球环境法律专业人士带来启发。
我前面已经提到了中国绿孔雀案,我还想推荐另外两个案例供各位法官参考。一个是东非法院的案件:坦桑尼亚政府希望在塞伦盖蒂平原的偏远地区修建一条公路,而塞伦盖蒂平原是世界上最大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公路一旦建成,将对该地区野生动物的大规模迁徙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因此,当地一家社会组织起诉政府,要求法院采取预防性救济措施,发出修路禁令。初审法院支持了原告诉求,发出了永久禁令。
上诉法院面临一个问题:对案件进行判决的时机是否成熟?毕竟现阶段没 有任何实质建设行为。不存在建设许可,甚至都没有经过政府批准的预算。唯一发生的“行为”是政府委托一家顾问机构进行修路可行性研究。
尽管如此,上诉法院还是决定维持初审法院的永久禁令判决。本案中,项目一旦对环境造成影响,其损害就是不可弥补的,政府修路的意图已足以支持法院发布禁令。
本案与绿孔雀案形成一个有趣的对比,因为本案在预防这条道路上走得更远。在绿孔雀案中,水电站已经动工。但塞伦盖蒂案中,还没有施工,但项目带来的潜在威胁已足以让法院发出禁令,预防未来损害的发生。东非法院的法律推理如何能与中国的案件相关,会是非常有趣的问题。
我想重点提及的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巴西亚马逊雨林保护的。
中国的法律从业者可能会对本案特别感兴趣,因为这是一起由巴西联邦检 察官提起的公益诉讼。2017年,巴西检察官启动了“保卫亚马逊项目”,旨在打击毁林并寻求森林损害赔偿。和中国的检察官一样,巴西检察官积极致力于生物多样性司法,办理了大量案件。
他们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共提起3500多起诉讼。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巴西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奥•本杰明作出的一项重要裁决,即土地的当前所有者应对这片土地过去发生的毁林行为负责,不论毁林发生时该土地是否由其拥有。该判决将赔偿责任和土地所有权相捆绑,这就意味着任何人在将来任何时候一旦拥有土地,就必须对之前的损害负责,直到损害弥补为止。此项判决极其重要,因为在很多案件中,森林被非法开采,随后土地被另一个人或公司购买。此案体现了法院如何通过对法律含义的深入解读,本案是对财产所有权本质的解读,并作出强有力的判决从而为未来的执法工作铺就了一条更宽广的道路。
法院要像《三国演义》中的诸葛亮那样,高瞻远瞩,运筹帷幄,多问问如何运用法律才能让违法者无漏洞可钻、无处可藏?哪些法律壁垒需要清除?哪些救济办法可以使用?如何让执法更加有效?
最后,我想谈一谈今年晚些时候在昆明举办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大会的重要性。这次会议有可能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创设一个有意义的全球性框架,就像《巴黎协定》对气候变化的贡献一样。
欧洲环保协会和其他众多组织机构正在努力确保全球就保护生物多样性达 成一致,设立真实、有意义、有内容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然后,每个缔约方再把这些目标带回国,转化为国内法律。这样一来,国家法律将对政府、企业等各类行为主体规定明确的义务,而检察官和社会组织将保证这些义务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得到履行,法院将对这些义务作出解释。
如果一切都以最好的方式发展,法院将持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证我们和我们的子孙后代生活在一个健康且生生不息的世界。
谢谢大家!
感谢詹姆斯•桑顿先生。
下面,请希腊共和国最高民事和刑事法院法官米尔蒂亚季斯·查特兹格欧尔基欧先生发言。
尊敬的阁下,尊敬的主办方和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
生物多样性是法律上容易被忽视的内容之一,究其原因,主要是发展与环境之间这一众所周知的两难困境。生物多样性是一种公共资源,不会直接损害各国的经济利益,而且公民个体无法直接证明其法律权益受到损害。此外,执法人员对环境破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其惰性思维也使得生物多样性保护难上加难。
因此,我们需要设计特殊法律工具,对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环境加以保护。然而,法律工具的有效性必然基于司法体系的有效运转。欧盟各国旨在组建和运转高质量司法体系,通过“共同体现行法”下最基本的共同法律,有效并恰当地保护包括环境在内的所有的法律权益。这就意味着,所有成员国的司法体系都必须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以创造美好环境。当然,美好环境不仅是为了公民审美所需,更因它是所有野生物种的栖息地,环境遭到破坏必将危及物种生存。不管怎样,环境与陆地动物、海洋动物、鸟类、昆虫和植物等野生动物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因此,即使不以拯救野生生物为目的,没有了野生生物的自然环境也不会是人们的理想处所。
当今世界纷繁复杂,我们需要利用创新手段解决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问题。法律制度总是落后于现实问题。法律旨在管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但问题在于,当前的管理无法控制人类对自然资源贪婪的剥削,将其控制在可持续发展的范围以内。联合国关于法治的报告显示,自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以来,尽管各国制定的环境法律增长至从前的38倍,但各国并没能成功减缓气候变化、减少污染排放,也没能减缓物种灭绝及其栖息地消失。可持续发展是唯一的出路。我们需要采取恢复性政策,以重建所有人类活动体系之间的平衡,以及恢复人类活动体系与地球生态体系之间的平衡。寻求可持续发展是一项法律义务,不应受政治意愿干预。可持续法律的建立者,希腊最高法官迈克尔·德克雷瑞斯认为,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效力,并由法官保驾护航。
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希腊根据其成员义务,将其国内法律与欧盟立法体系进行调和。根据这项义务,欧盟立法与希腊立法共同生效。因此,这里提及的环境保护既遵循欧盟法律体系,也遵循希腊法律体系。
环境保护相关的立法,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a) 根据125188/246/2013号部长决议“野生动植物交易”,欧盟法律与《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保持一致。其范围包括附录表格(第2条)列出的所有野生物种及本国植物。根据规定,出口、进口、再出口、再进口、转运、出售、购买、广告宣传、租借、商业利用及占有、处置、储存、展览、运输、调运及处理野生物种、本国植物及其活体或死体标本均为犯罪行为,不论是否经第2条中所列方式处理,该犯罪行为均依据第1条(1)中所涉的欧盟法律条款及2055/1992法条中规定的《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进行处理。
b) 根据37338/1807/2010号联合部长决议“野生鸟类保护”,希腊立法与79/409/EEC鸟类指南相兼容,由2009/147号指令编纂入法。因为野生鸟类是最为敏感的一类野生动物,该法令旨在保护其栖息地,保护范围覆盖所有野生鸟类。根据法律规定,禁止杀戮、捕捉、走私、占有野生鸟类,禁止毁坏野生鸟类巢穴及鸟卵。捕猎是一项例外活动,法律“依据鸟类数量、地理分布及繁殖率,规定了允许捕猎的种类”。捕猎活动必须遵从鸟类可持续管理的原则,只有附录中列举的种类允许捕猎。
c) 根据33318/1998号联合部长决议“保护自然栖息地、野生动植物的措施和步骤定义“,根据欧盟2013/17/EU号指令条款,禁止捕捉、杀戮、侵扰或走私处于严格保护下特定种类的野生物种(包括哺乳动物、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无脊椎动物和植物)或毁坏其栖息地。若违反规定,将受到监禁处罚,若证明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可处以罚款。
上述体系完整一致,可加以微调,使其更加现代化、合理化和完善化。同时,希腊法律体系保证了其独立自主和公正运行,确保能够对侵害环境义务的不法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然而,当下行政管理措施数量有限,覆盖范围不够广泛,这些措施主要针对捕猎行为和林业进行管理,但目前法庭审理的案件多为非捕猎季节的捕猎行为、夜间捕猎及使用摩托车捕猎。非法捕猎受保护物种、受保护物种的非法交易,走私等案件数量少之又少。野生动物和本国植物方面都是如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对宠物店的宠物交易、野生植物的流动交易、打包成箱的植物样本交易如草药等,加强监管。如果刑法层面的管理不能加强,现行法律也将一钱不值,而不过沦为一纸空文。
谢谢大家!
感谢米尔蒂亚季斯•查特兹格欧尔基欧先生。
各位代表,以上几位代表的发言,从不同角度阐释了司法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作用,分享了思考和经验,提供了有益借鉴。
布莱恩•普勒斯顿首席法官,为我们分享了对法官遇到和处理语言和方法论方面不确定性问题的见解。的确,在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的判断上法官确实面对很多的不确定,对于法官来说一定要有生态环境保护预防优先这样一个理念。
正如南非的玛雅院长所强调,我们要铭记作为全球公民的共同责任,不仅要在环境危机时作出反应,更要防患于未然。瓦坦特•库马尔先生也提醒法官要将自然保护时刻放在脑中。侯建军院长发言介绍了中国法院审理绿孔雀案情况,这就是典型的濒危野生动植物预防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在面对绿孔雀的生存环境淹没后可能影响和危及物种安全的问题时,法官果断作出了让水电站停工的判决。刚才欧盟环保协会在发言中也高度评价了这个案件的判决。张泽军院长介绍了青海完善环境司法修复机制的经验,通过赔偿、惩罚等等措施,也是在贯彻生态环境优先这样一个理念。在这一议题中,詹姆斯•桑顿先生和希腊的法官介绍了生物多样性,希腊的立法、行政司法保护的情况,我们听了以后很受启发,引发了哲学性的思考。
以上7位发言为我们分享了他们的思考和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感谢!第三阶段的专题研讨到此结束。请大家稍事休息,15分钟后17:15继续开会。谢谢大家!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院长,
各位大法官、法官,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现在,会议进行第四项专题研讨——气候变化司法应对。
气候变化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自1990年第一次全球气候变化科学大会开始,国际社会就在不断探索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公平有效的气候变化应对机制。从世界范围看,司法在气候变化应对这一领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积累了有益的经验。相信本专题的研讨,必将为促进司法更好地发挥在应对全球气候治理中的独特作用,起到积极而富有建设性的作用。
本专题将有2位中方代表和3位外方代表作专题发言。每人发言时间8分钟。
首先,请比利时王国宪法法院院长卢克•拉文森先生发言。
非常感谢大家,首先我要感谢会议主办方,感谢你们给我这个机会让我参加会议,虽然这次只能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我所在的大学大概在20年前就开始与中国就环保法律方面进行合作,跟中国复旦大学等大学的学者也有合作关系,包括学者的相互访问与交流研究。
我今天报告的题目是有关欧洲气候变化诉讼发展的趋势。首先我跟大家介绍一下欧盟的法官论坛2017年年度会议的成果,当时在英国牛津举行,那次会议上法官们回顾了这些年来欧洲的气候变化诉讼的趋势。在某一些欧盟成员国以及在整个欧盟这个层面,我们都可以看到有关气候变化的司法发展是非常引人注目的,当然这里有关气候变化的诉讼通常涉及到的问题都非常具体,甚至是非常具有技术性。比如说涉及到可再生能源、推动可持续性交通发展等等。但同时欧洲的法院这几年来也受理了一些具有战略意义这样的诉讼案件。比如在挪威、荷兰、德国、比利时等等,在这方面就不能不提到荷兰的案例,有一个小型的环保领域非政府组织,它与900名个人,在2013年向荷兰海牙的法院共同提出了诉讼,把荷兰政府告上了法庭,所引用就是荷兰民法典,认为他们有过错,他们的案由是认为荷兰政府有错误且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减少本国二氧化碳的排放。为此原告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要求政府必须承诺在2020年底之前实现减排25%的目标。在海牙一审当中,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认为荷兰政府应该要在2020年之前实现减排25%的目标。但是当时很多人批评一审法院的行为,认为法庭没有尊重另外两个权利部门的职责,另外也有人提出科学的质疑,说为什么法院支持让政府实现25%的目标,为什么是25%?不是20%等等。这些人为此提出了上诉,于2018年提请,但是法院维持原判。
这次引用的是人权公约第2条和第8条,就是说国家有积极的义务保护公民的生命权,而且还援引了缔约方的报告。如果没有降低排放就没有履行义务,所以就维持了原判。这还是基于分权的原因,所以这个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法院在2019年12月20日作出最终的终审判决,认为维持原判。最高法院判决在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共识,他们将致力于到2020年底将二氧化碳排放降低25%,所以有法院或者司法机关判决这样一个鉴定的结果,并不违反各机关之间分权的原则,而且法官应该去对一个民主的法治提供最核心要素的司法保护,这是符合司法机关权限的。
所以我们看到不仅荷兰,在德国、比利时、爱尔兰、西班牙都有类似的判决。爱尔兰也是在最高法院2020年7月31日作出了判决,它是源于2015年《违反气候变化法》,要求行政机关就是政府制定一个有雄心的减排计划。在法国2020年也有一个重要的案件,最高行政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法国到2030年将二氧化碳排放降低20%。看一下法国的判决是基于欧盟的法律和法国能源法,以及相应的国际法律条约。包括《巴黎公约》,他们认为应该降低排放,至少是到降35%。
在这两个案件下又有两个判决,也是使用了类似的司法逻辑作出禁令。德国法院也是认为《联邦气候法》与德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不一致,也就是违宪。德国认为它的气候法不够激进,没有足够的规定能够进一步在2030年之前减排55%。而宪法第20条解释是与《巴黎公约》协定一致,还有欧盟和法国公约作出了判决。还有一些大的案件,比如有关伦敦机场第三条跑道的案件,还有一些涉及到大企业的行为,比如昨天荷兰海牙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必须到2030年将它的碳排放降低到35%,相对2019年的水平降低45%。所以我们看到各国的法院都作出了很多判决,越来越多去直面和应对气候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
我作为法官应该向外国同行学习。在欧盟的范围内或者是欧洲的范围内很重要的问题是,取决于目前在欧盟日检法院和中级法院有这样一个案件,就是《巴黎公约》的第2条和第4条是否会针对气候变化有一个最终的法院判决,我们拭目以待。
我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感谢卢克•拉文森院长。
下面,请法兰西共和国宪法委员会主席洛朗•法比尤斯先生发言。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先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女士、各位同事,大家好!
很荣幸参加本次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并就气候变化的司法应对提出几点思考。我明白气候变化问题与其他环境问题,特别是生物多样性问题密不可分。
世界各地法院收到的气候诉讼案件越来越多了,这些案件涉及公民、协会、非政府组织、公司、城市和国家。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20年1月统计,共有1500多起气候变化案件,数量自2017年以来翻了一番。大多数情况下,原告将案件提交给法官是希望法官能够执行现有规则,或加快被视为应对气候变化所必需的法律改革。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作用是确保法律与我国宪法和环境宪章的一致性,委员会做出了几项决定,加强了对气候乃至对环境的保护。
例如,2020年1月,我们就一项规定法国被禁农药不得出口非欧洲国家的法律做出了决定。原告指责该法条过度侵犯了企业自由,指出其他国家仍在继续出口这些未经批准的危险产品。由于环境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我们第一次将对环境的保护提升到了宪法规范的地位,从而扩大了立法者以环境保护的名义限制某些权利的可能性。这一决定被认为是我们在环境方面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
法国其他主要法院也加入了我们司法判决的思路。例如,2020年11月,我们的国务委员会就一个受到海平面上升威胁的城市所提出的上诉作出了裁决。国务委员会要求政府证明“允许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正在步入正轨。2021年2月,巴黎行政法院认定法国政府在应对全球变暖方面存在“错误而不是部分不足”。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都提到了《巴黎协定》,而我有幸曾在2015年主持、参与有关《巴黎协定》的谈判。
欧洲其他国家和世界各地的气候诉讼也日益增多。我们已经进行了许多创新,特别是从空间、时间角度,超越国界、不限当代地对环境保护进行了创新。
在空间方面,法院越来越认识到,环境损害会超越国界。在著名的乌尔根达案中,荷兰法院援引了《巴黎协定》,命令荷兰政府到2020年底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至少25%。荷兰法院在其决断中摒弃了传统观点,判定一个国家需要对世界上所有国家累积行动所造成的全球现象负责。不仅西方国家有这种法律创新,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存在这种法律创新。
在时间方面,一些法院正在进行创新,将环境保护责任的范围向未来延伸。2018年4月,哥伦比亚最高法院命令哥伦比亚政府停止砍伐森林,提醒政府有责任代表今世后代保护自然和气候。上个月,即2021年4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命令德国政府在明年年底前加强气候立法,以保护后代福祉。回顾《巴黎协定》的目标,法官们裁定,由于我们设定的目标完成日期过于遥远,年轻人“对人类未来的基本权利”正受到威胁,现行法律危及了他们的自由。在该项判决发布仅两周后,德国政府就提出了一项更为强有力的法律。
我们的许多同事在看到这些创新后指出,由于这些案件所适用的规则正在不断发生演变,这些规则往往是不确定的,因此,从国际层面对这些规则加以澄清和协调将大有裨益。我支持的《世界环境公约》项目正是为了澄清这些规则。该项目包括一系列既定原则,如预防和修复环境损害的义务、预防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同时,《世界环境公约》还可以包括一些创新性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环境问题上诉诸司法的原则。大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框架内就这一主题进行了艰难的讨论。下一步,是在2022年作为联合国决议,通过一篇高级别宣言。希望这个决议能够展示我们的决心且行之有效。
即使法院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战斗中发挥重要作用,也不能取代其他行为者,特别是政府的作用。应对气候变化不仅是司法部门的责任。各国政府也有义务采取强有力的应急行动。
5年前,《巴黎协定》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希望。今天,整体气候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多个报告表明,如果目前的趋势不能得到改善,保守计算,到本世纪末,我们的气温有可能升高3到4摄氏度。最近几个月的风暴、洪水、干旱和火灾将可能预示我们未来所面临的情况。因此,当务之急是各国政府充分履行巴黎承诺。这是2021年缔约方大会的任务。
受新冠疫情影响,不论是由中国在昆明举办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还是由英国在格拉斯哥举办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都不得不从2020年推迟到2021年。世界所有国家必须共同表现出强烈的政治意愿,为取得这些环境会议的成功,劲头十足地采取行动。2021年是决定性的一年。为了成功,我们必须重现“巴黎精神”。不论是法官,还是所有气候行动者,都是如此。
感谢洛朗•法比尤斯主席。
下面,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先生发言。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好!很荣幸受邀参加世界环境司法大会。
环境问题没有边界,中国政府积极践行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道路。福建省委、省政府紧密跟进,将应对气候变化与打赢蓝天保卫战相融合,有效推进落实温室气体控排目标。福建法院主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司法保护工作,积极运用绿色条款,认真贯彻保障环境权益、预防和打击并重、污染者付费等原则,减少人类对气候系统的负面影响,为多山多水多绿的美丽福建筑起了司法“防护林”。
一、健全机构与制度保障一体推进
福建法院探索创新生态环境司法“福建样本”,26项体制创新与成功案例入选首份《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相关做法成效连续多年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多项生态环境审判改革举措在全国得到复制推广。
专业审判,守护环境权益。20世纪80年代初,福建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覆盖全省的林业审判庭,集约化保护影响气候的重要本体森林环境资源。2014年福建高院林业审判庭更名为生态环境审判庭,将职能拓展为涵盖生态环境各类案件,走专业化审判道路。目前,共设立5个集中管辖法院、77个专业法庭、153个巡回法庭,在林业站、湿地保护区等共成立法官工作室200余个,使全省740条河流和林草都有了专属的守护者,为气候变化司法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创新机制,传播低碳理念。福建森林面积1.21亿亩,森林覆盖率达66.8%,连续42年领跑全国,独特的碳汇功能使森林保护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福建法院打造集知识性、趣味性、互动性为一体的碳汇基地、生态司法体验馆,传播低碳知识,使绿色环保的低碳生活理念根植人心,该做法被写入福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创新建立生态司法+离任审计、修复保险、绿色金融等衔接机制,确立可量化的生态审计数据指标、以保险方式分担对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保障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制度和支持推广“福林贷”普惠林业金融产品,为绿色低碳生活提供制度保障,获评中华环保联合会2019年绿色金融十大案例提名奖。
二、全面保护与立体修复一体推进
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更是发展问题。福建法院紧盯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让福建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
从严打击,筑牢绿色法治屏障。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破坏大气、水、土壤等直接或间接影响气候变化过程中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审结污染环境、涉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类犯罪案件223件,破坏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犯罪案件843件,涉林木、土地、矿藏等犯罪案件2153件。坚持依法从重处罚,慎用免刑或非监禁刑措施,其中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判处实刑占该类54.47%、破坏资源案被告人判处实刑占该类31.44%,同时依法适用没收财产刑、罚金刑,有效预防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立体修复,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因地制宜、因案施策,采用“补种复绿”林木修复、“削填引种”矿山修复、“增殖放流”江河修复、“海砂回填”海域修复、禁业令等多种方式,尽可能挖潜土壤、植被、海洋等碳库的碳汇作用与固碳能力。引导被告人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对被破坏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创新“水草净化”池塘修复模式解决水体污染认定及修复技术难题。全省法院适用补种复绿1300余件,责令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6万余亩,放养鱼苗约800万尾等。“七重修复”呵护绿水青山的做法经验被最高人民法院推介。
三、聚智聚力与共治共享一体推进
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参与。福建法院坚持以信息化、科技化为支撑,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环境资源综合治理,赋能提升生态文明建设。
多措并举,呵护绿水青山。首创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建立技术调查、技术鉴定、技术咨询、专家证人“四位一体”事实查明机制,聘任各领域专家120人、专家陪审员198人、特邀调解员131人,有效解决生态环境技术事实查明问题。搭建闽东北、闽西南两大片区生态司法协作平台,实现办案资源的集约优化,守护闽江、九龙江、敖江等流域的水环境水生态。建立绿色林长司法护航协同机制,出台林权等自然资源纠纷调处办案指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建言献策,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堵塞生态环境治理疏漏。
主动作为,凝聚保护合力。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联合开展生物多样性、湿地、水源地专项保护行动。创新启动海丝蓝屏司法保护行动,对沿海县市区1500余艘渔船增挂公约牌,推动海洋生态经济健康发展。设立全国首个水执法与云司法数助治理中心,健全完善流域司法保护制度。以加强舆论引导、动员公众参与为切入点,利用世界环境日、生物多样性日、全国低碳日等节点,采取融合打击、融合治理、融合宣传等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共同治理,带动全社会形成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合力。
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全球性问题,提升环境司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是人民法院刻不容缓的任务与责任,福建法院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积极借鉴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经验做法,努力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水平,为建设地球美好家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感谢吴偕林院长。
下面,请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委员会气候变化专家组主席、奥斯陆大学教授克里斯提娜•沃伊特女士发言。
感谢主持人的介绍,感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感谢你们举办了这次非常有成效的会议,也感谢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也感谢东道主云南省政府,我本人非常荣幸能够参加这两天的会议。在我8分钟的报告当中我跟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现在全球有关气候变化的诉讼发展情况。
首先我会跟大家推进几个最新的报告和数据库,因为我觉得他们很有帮助,而且是涉及到最新的数据:一是日内瓦协会(2021年4月);《气候变化诉讼——演进中的全球图景》;二是亚洲开发银行(2020年12月)《气候变化,很快来到你身边的法院—— 亚太和其他地区的气候诉讼》;三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20)《全球气候诉讼报告:2020年现状回顾》。
另外我也跟大家介绍有关气候诉讼方面的数据库,我就介绍两个:一是纽约哥伦比亚大学的萨宾气候变化法研究中心所的数据库,二是伦敦政经学院的格兰瑟姆环境气候研究所的数据库。通过这些数据库,您可以看到世界各地有关气候变化的案件情况、案由和法院的裁决。 其实我们可以看到自从2004年或者2005年以来,全世界各地与气候相关的诉讼案件急剧增长,尤其是在美国,其他国家和地区从2015年以来发生气候相关的诉讼案件也在增加,我想那是跟2015年的《巴黎气候协定》颁布有关系。
这些气候诉讼有些什么样的种类?有很多气候诉讼你会发现都是针对政府及相关机构成为被告,还有一类案件是针对私人企业,比如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就针对政府提请的诉讼而言,很多针对政府的官司是为了督促政府减少气体排放和叫停某些项目,而有一些是关注项目,比如公共信息权、集会权,还有开展环评的必要性。还有一类增加的案件是依据人权和一般自由权提请的。针对企业的案件主要是要求企业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及控诉企业没有做环境影响的评估。也有不少的案件针对的是企业发布误导性信息,进行误导性宣传。还有一些案件是指责企业没有遵守相关的环境气候和人权保护的规定等等。
刚才比利时的法官也讲了几个经典的案例,他讲了像荷兰的案例,这里我就讲两个针对企业的案例。这个案例是一个荷兰非政府组织提起的,它是控告荷兰一个叫Urgenda的非政府环境基金会,要求荷兰国家政府,它没有制定更加雄心勃勃的减排目标。在荷兰民法典当中其实是有相关规定,而且法院裁决甚至还有引用人权保护方面的理由,它既引用了民法典,也引用了人权方面的原则。科学的证据是什么?法院援用了ITCC的报告,尽量控制到2摄氏度以内,最好是1.5摄氏度以内,所以Urgenda减排必须减少30%。
还有一个是2019年发生的案件,原告是一家煤矿企业,这家煤矿企业是想要开发一个新的煤矿,而且地点就是图里所显示的在当地的山脉山谷当中,这家煤矿公司说我们要在未来的16年当中开发数以千万吨的煤矿,政府不允许,为此这家煤矿公司就把政府的部长告上了法庭,认为没有理由否决自己开采煤矿这一权利。这家私人企业说其实我们开采煤矿也是符合公众的利益。此案2018年作出判决,认为政府不允许胜诉是正确的,它影响了温室气体的排放,同时也考虑到视觉影响,包括噪音,也考虑到了经济的影响,比如就业和经济影响,这些法院也做了考虑,但是认为这些经济益处无法抵销环境和其他方面的影响。
我还是想做几个观察,比如全球性的变化和现象。这才刚刚开始,它能够去给法官提供信息,并且能够让不同国家的案例进行引用,同时我们也看到很多涉及到气候方面的法律出现了新的法律原则,也就是法院不仅仅是引用现有的法律,也会创造或者是引用这个新的法律,来出现新的判决和新的现象。还有一个是法国的,也是因为人们不断的交流,通过IUC气候变化委员会的不断交流等等。
最后,我想引用亚洲开发银行的报告——《气候变化,很快来到你身边的法院——亚太和其他地区的气候诉讼》中的一段话作为结尾。“我们呼吁亚太地区的法官,维护法律、捍卫权利、平衡利益,并相信科学。屏息等待气候变化走进你的法庭的那一天。明天将会来临,在这一天里,我们的孩子必须在我们创造的世界里生活。让他们站在那些维护正直、正义和公平的人的肩膀之上。"
谢谢!
感谢克里斯提娜•沃伊特教授。
下面,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海波先生发言。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甘肃位于中国西北,地处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和内蒙古高原三大高原的交汇地带,横跨黄河、长江、内陆河三大流域,复杂的地形气候孕育了多样的自然生态环境。河西走廊是古代丝绸之路必经之道,也是中西交流的重要通道。河西走廊横贯祁连山北麓,干旱少雨,生态脆弱,易受气候变化影响,同时风能、太阳能丰富,绿色能源发展前景广阔。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气候变化是全球性挑战,任何一国都无法置身事外。国际社会应该携手同行,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共建清洁美丽的世界。”在这一极富东方智慧和中国担当的理念指引下,甘肃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不断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加强祁连山生态司法保护,积极探索气候变化的司法应对,为构建绿色丝绸之路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立足全局谋划,构筑生态司法“甘肃模式”
甘肃共有2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甘肃法院着眼于环境要素跨行政区划的自然属性,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跨域专门审判。一是加强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成为全国首家专司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中级法院。下设的兰州环境资源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的全国仅有的两家跨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专门法庭之一。二是突出自然保护区专属管辖。拓展林区法院专属管辖范围,完善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布局,实现了全省13个主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司法统筹保护。三是集中管辖与专门审判汇聚合力。形成高院环境资源庭为“点”,林区两级法院为“线”,矿区法院及各市(州)集中管辖法院为“面”,跨域集中管辖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并重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甘肃模式”。
二、严守生态红线,确保祁连山生态总体安全
祁连山位于被誉为“全球气候形成启动器”的青藏高原北缘,是河西走廊的“生命之源”,更是中国西部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屏障。甘肃法院在国家生态安全战略布局中,不断加强探索实践。一是服务祁连山国家公园试点。制定为构建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聚焦祁连山生态整治和国家公园试点建设,依法维护祁连山“山水林田湖草冰”生态体系总体安全,推动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二是完善祁连山生态司法保护机制。设立祁连山林区法院,统一管辖甘肃祁连山与河西走廊的五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案件,并在保护区设立巡回审判点和生态修复基地,进一步延伸司法保护和法制宣传教育触角。三是强化祁连山生态保护案件审理。发挥司法裁判“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教育功能。祁连山林区法院审理的“杨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等40多家媒体、平台进行了全媒体直播,1000万人在线收看,有效增强公众珍爱野生动物、守护绿色家园的环保意识。
三、服务绿色升级,探索气候变化司法应对
甘肃既是传统能源大省,也是新兴能源大省。新能源装机、发电量占比位居全国前列。大力发展绿色能源是改善生态环境、应对能源约束和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战略。甘肃法院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目标和要求。一是坚守绿色甘肃建设中的司法定位。正确认识履行碳达峰、碳中和的中国承诺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弘扬“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妥善审理西固热电厂破产案、大夏河水电站停建案等产业结构和能源政策调整引发的案件,以司法实践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二是用生态修复性司法为陇原添绿。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在盗伐林木案件中创新刑罚执行方式,推行易科执行,以补植复绿作业代替罚金刑。在环保组织诉中铝兰州分公司、诉永昌县供热公司超标排放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案件中,被告都在改造环保设施、达标排放的同时,制定了以植树造林为主的替代性修复方案,最大限度通过恢复植被、保护和增加碳汇来减缓气候变化。三是积极探索气候变化的案件审理。我省法院正在审理的环保组织诉电网企业环境公益诉讼是一起典型的气候变化应对案件,原告以被告未全额收购风电、光电而以火电替代,导致温室气体排放增加为由提起诉讼,凸显了清洁电能发展中面临的电力消纳、储能、传输与产销协同等政策、技术和市场瓶颈问题。法院积极引导企业重视生态社会责任及生产者延伸责任,电网企业主动回应环保组织的环保诉求,加大设备投入和技术升级,提升消纳输送能力,截至目前,甘肃新能源利用率达96.23%,增幅居全国第二。通过公益诉讼推动降低碳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的效果已经显现。
作为气候变化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环境司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甘肃法院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春风已度玉门关,生机再现祁连山。河西走廊正勾画出新能源发展的“风光甘肃”。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司法助力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努力让绿色成为丝绸之路甘肃段最动人的色彩。
谢谢大家。
感谢张海波院长,同时也感谢本专题所有5位发言人。在第四个专题中,5位代表先后作了精彩的发言。吴偕林院长、张海波院长两位中方代表介绍了中国福建、甘肃两地法院,铸牢绿色法治屏障,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坚决惩治非法排放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服务绿色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呵护绿水青山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以及案例。
法比尤斯主席还介绍了法国气候变化诉讼案件增多的情况,分析了几起诉讼案件,也提出了上个专题中有代表提到的法官面对的规则不确定的问题,提出他将致力于在国际层面加以澄清和协调一致。我认为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克里斯提娜教授为我们提供了一组统计报告和统计数据,从气候变化相关案件2007年的急剧增长和2020年以来的大幅度增加,发言说到与《巴黎协定》相关,还引用了亚洲开发银行的报告“气候变化很快来到你身边的法院”,向亚太地区的法官发出了呼吁。
拉文森院长介绍了欧洲气候变化诉讼的趋势,特别是欧洲法院一些战略性气候诉讼情况,提出未来几十年法院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气候案件,各国法官必须相互学习借鉴。我们完全同意拉文森院长的提议,气候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各国这次会议代表介绍了各个国家已经审理的案件,相信未来在其他国家也会遇到。因此,各位代表介绍的审判经验非常宝贵,交流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听了大家的发言我们有一个想法,各位法官在此次会议上介绍的一些经典的诉讼案件,如果能够把它汇集起来、集体出版,将有助于推动全球司法环境事业的发展,也有可能是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另一项重要的成果。会后我们将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一起进一步磋商这个问题。
各位代表、各位嘉宾,本次会议的专题研讨环节即将结束。在专题研讨环节,各位代表、嘉宾深入交流、积极探讨、畅所欲言,增进了了解,凝聚了共识,深化了友谊,为推进国际环境法治、共建万物和谐的美丽世界贡献了智慧和力量,实现了预期目标。
再次感谢各位代表、各位嘉宾!
各位大法官、法官,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已经接近尾声。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围绕“发挥司法作用促进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这一主题,分4个专题开展研讨,充分介绍情况,分享成功经验,加深相互理解,增进彼此友谊,取得了丰硕成果。